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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房時,都要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爲了規範房地產企業的銷售行爲,工商寧河分局指導當地產企業使用由工商部門統一監製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但開發商往往利用補充協議做“文章”,近日,工商寧河分局就查處一起商品房銷售合同違法案件。
執法人員在巡查中發現,天津市某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在銷售其在轄區開發的樓盤過程中,雖使用《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範本,但在其補充協議中增加條款,即:“凡在簽約之前買賣雙方任何一方通過口頭、書面、實物及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於口頭講解、廣告、售樓書、沙盤、模型等)所提供信息都不再作爲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出賣人的售樓書、售樓廣告中的資料、數據應以政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爲準。”銷售商表述的以上內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五條的規定,屬於推脫責任、免除經營者責任的不平等格式條款。最終,執法人員依據有關規定,責令該公司限期更改違法合同格式條款內容並給予罰款3萬元的處罰。 (通訊員嶽林春 劉明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