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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6月25日電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網站消息,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日前發佈關於貫徹實施新修訂《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以下簡稱藥品GSP)的通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要求,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新修訂藥品GSP的實施工作。
通知要求,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務必充分認識貫徹實施新修訂藥品GSP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落實實施方案,推進工作有序開展。要加強調查研究,摸清轄區內藥品經營企業現狀及問題,有針對性地採取措施,促進企業按照新修訂藥品GSP要求進行改造,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實施工作。
通知指出,此次新修訂藥品GSP的實施是推動職能轉變的良好契機,職能轉變的要求也爲順利實施新修訂藥品GSP提供了有力的支持。要充分利用這一機遇,做好兩項行政許可行爲的整合工作。從現在起,藥品經營企業的《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任何一證到期的,均以新修訂藥品GSP爲標準,對批發企業、零售企業組織檢查,符合要求的,換髮《藥品經營許可證》,併發放《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2013年12月31日前,證書到期但無法完成改造的,可以依申請,對證書有效期給予不超過2014年6月30日的延續。
通知提出,爲積極、穩妥地推進新修訂藥品GSP的貫徹實施,各地應當結合兩項許可的整合工作並按照以下時限要求,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分步實施。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新開辦藥品經營企業,以及藥品經營企業申請新建(改、擴建)營業場所和倉庫應當符合新修訂藥品GSP的要求,符合條件的發放《藥品經營許可證》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
(二)2014年12月31日前,經營疫苗、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以及蛋白同化製劑和肽類激素的批發企業、經批准可以接受藥品委託儲存配送的批發企業,應當符合新修訂藥品GSP要求,符合條件的換髮《藥品經營許可證》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不符合條件的,覈減其相應經營範圍或取消其被委託資格。
(三)2015年12月31日前,所有藥品經營企業無論其《藥品經營許可證》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是否到期,必須達到新修訂藥品GSP的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未達到新修訂藥品GSP要求的,不得繼續從事藥品經營活動。
通知強調,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把新修訂藥品GSP貫徹實施工作作爲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監管工作的一項重點任務來抓,擺上重要位置,列入議事日程。要嚴格執行標準,依法開展認證和檢查工作,對那些經營條件差,管理不規範,擾亂市場秩序的藥品經營企業,要堅決清退出市場。要嚴肅工作紀律,對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新修訂藥品GSP實施工作開展不力的,要堅決予以糾正,並嚴肅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來源: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