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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6月27日電據商務部網站消息,中國商務部宣佈,自2013年6月28日起,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甲苯胺徵收反傾銷稅,徵收期限爲5年。
據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12年6月29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佈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甲苯胺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被調查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214300。
2013年2月28日,調查機關發佈初裁公告,認定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中國國內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進口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6月27日,商務部發布發公告稱,經過調查,調查機關最終裁定,在本案調查期內,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中國國內甲苯胺產業受到實質損害,且傾銷進口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根據《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定,調查機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徵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作出決定,自2013年6月28日起,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甲苯胺徵收反傾銷稅。
(來源: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