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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位女士在某酒店辦理了一張游泳金卡,未料,一次游泳後,該女士在泳池內滑倒摔傷,構成十級傷殘。傷者爲此向酒店索賠損失,酒店卻提出傷者也有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雙方爲此對簿公堂。日前,紅橋區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酒店既無完善安保措施,也未在原告摔傷後及時救助,故判決被告酒店承擔全部責任,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計6.6萬餘元。
本市中年女子鄭某是一家星級酒店游泳館的金卡消費者(一年繳費8000元)。2012年7月17日晚,鄭某到該游泳館內游泳,21時許,鄭某從游泳池游泳後上岸,往更衣室方向走了幾步後就滑倒在地。鄭某女兒發現後趕忙撥打120急救電話,後找到游泳館工作人員。但直至救護車到來,工作人員都未採取任何救護措施。後一名工作人員陪同鄭某到醫院進行治療,共花費醫療費1.1萬餘元,均由鄭某自行支付。事發後,經相關部門鑑定,鄭某胸部損傷構成十級傷殘。鄭某認爲,她的傷情是因酒店方未盡到安全保障的職責所致,因此,酒店方應賠償其因傷產生的全部經濟損失。爲此,鄭某訴至法院,要求酒店方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計8萬餘元。
法庭上,被告酒店辯稱,其開設的游泳館是康體健身性質的,不是按照國家體育運動標準設置的;地面鋪設表面粗糙的磚,沒有鋪設防滑墊等其他防滑設施;沒有設置安全保衛及醫護人員值班,設置了救生員,但事發時救生員沒在現場。酒店方表示,其對該承擔的責任不迴避,但游泳池邊上不可能沒有水,原告滑倒也有其本身注意不足的原因,因此被告僅同意承擔70%的賠償責任。
結合已查明事實,法院認爲,被告作爲游泳館的經營者及管理人應履行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而本案事發地既無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亦無安全保護人員及具有執業資格的醫務人員值班,導致既未有效防止原告在被告處摔傷,也未在原告摔傷後進行及時有效的處理,且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盡到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原告對損害的發生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因此被告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即向原告賠償全部合理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