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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6月30日電據民政部網站消息,《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和《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根據《養老機構管理辦法》,養老機構如有歧視、侮辱、虐待或遺棄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爲,由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表示,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協議不符合規定的;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開展服務的;
(三)配備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
(四)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五)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
(六)歧視、侮辱、虐待或遺棄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爲的;
(七)擅自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爲。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表示,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由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