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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男子見前女友與他人一起吃飯,竟企圖殺死前女友後跳河自殺。該男子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
張某偶然看見前女友與一名男子吃飯,心裏十分生氣,竟產生殺人後再自殺的荒唐想法。近日一晚,張某帶着一瓶白酒和一把改錐來到前女友工作單位的宿舍內,用裝滿白酒的酒瓶砸向前女友頭部,並用改錐刺其頸部,直至看到其倒在地上不動才離開現場。
張某來到海河邊,用手機撥打110報警稱自己殺了人,而後跳入河中企圖自殺,被在河邊釣魚的羣衆及時發現並救起。案發後,前女友的同事將其及時送往醫院,經鑑定其損傷程度爲輕傷。日前,經河東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4年。
判刑4年依據何在
以往提到“故意殺人”,讀者往往都會想到“殺人償命”。但本案被告人最終僅判刑4年,依據何在呢?擊水律師事務所盧同斌律師介紹,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爲,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的一種,是社會危害嚴重的犯罪行爲之一。依據《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殺人罪是行爲犯,只要行爲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爲,就構成故意殺人罪。由於生命權利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爲處於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本案中,張某基於氣憤、報復的犯罪動機,積極預謀,主觀上產生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主觀故意;客觀上準備犯罪工具實施犯罪,符合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但張某實施犯罪後,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只造成受害人輕傷,殺人後果並未得逞,屬於故意殺人未遂,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另外,張某實施犯罪後主動報警稱自己殺了人,如實供述,依法也可從輕或減輕處罰。
關於“未遂”,盧同斌進一步解釋稱,在司法實踐中,未遂有很多種,包括對象不能犯、手段不能犯、客觀不能犯等多種情況。本案屬於主觀認識錯誤不能犯。張某實施殺人行爲後,看到被害人倒在地上不能動,誤以爲被害人已經死亡,於是逃走。儘管被害人最終只是輕傷,但不能免除張某故意殺人的犯罪性質,結果上的未遂不影響定罪,隻影響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