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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6月30日電(新華社“中國網事”記者田建川)日前,正在審議中的《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把中華環保聯合會推至輿論的風口浪尖,一些評論稱,限制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爲中華環保聯合會一家,是“一種倒退”。
公開資料顯示,該《草案》中關於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的一項規定爲: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中華環保聯合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環保聯合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環保聯合會副主席兼祕書長曾曉東28日接受新華社“中國網事”記者專訪時表示,中華環保聯合會與規定中提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環保聯合會”沒有隸屬關係,並非僅其一家環保組織具有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資格;中華環保聯合會沒有向任何領導進行過“彙報”或者背後運作;如果《草案》通過,中華環保聯合會也不是“一家壟斷”,不會“權力尋租”,條件成熟後會團結更多的民間環保組織共同開展環境公益訴訟。
打開了公益訴訟之門
隨着我國環境污染問題日益突出,對環境公益訴訟的關注度也越來越高。然而,誰有資格代表不特定多數人進行公益訴訟,法學界和司法實務界一直爭論不休。
事實上,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訂之後,增加了關於“公益訴訟”的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衆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有關專家認爲,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條款使中國公益訴訟制度邁出了跨越性一步。但是,由於“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並不明確,不少民間環保組織提起的環保公益訴訟案經常以“主體不適合”爲由不予立案。
曾曉東表示,此次《草案》中有關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規定,體現了我國在環保公益訴訟上的一大進步,打開了公益訴訟之門,環保業界、專家學者期待已久。
沒有任何“背後運作”
針對社會公衆對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獨此一家,別無分店”的質疑,曾曉東表示,“中華環保聯合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環保聯合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一規定絕不是讓“一家打天下”,各省市環保聯合會與中華環保聯合會不存在隸屬關係,而是各自獨立的組織。
中華環保聯合會向記者提供的資料顯示,該組織成立於2005年4月22日,註冊資金125萬元,由國家環保部主管,是“由熱心於環保事業的企事業單位、團體和個人自願結成的聯合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其理念爲“大中華、大環境、大聯合”。
正是中華環保聯合會的官方背景引發了此次社會質疑。曾曉東說:“這絕不是說我們在‘一家壟斷’,我們只是民間環保組織的代表者之一。中華環保聯合會是一個全國性的組織,有能力和實力,也有不少公益訴訟的經驗和做法,我們具備提起公益訴訟的資格和能力。”
曾曉東表示,中華環保聯合會沒有向任何領導進行過“彙報”或者背後運作,《草案》審議的相關內容是有關部門對中華環保聯合會的信任,“我們感到壓力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