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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斯帝國的統治圖景:有“集權”無“專制”
晏紹祥
公元前480年,波斯大王薛西斯遠征希臘,爲此在赫勒斯滂海峽(今黑海海峽)上架起浮橋。橋剛架好卻被風暴摧毀。薛西斯盛怒之下,下令對大海處以鞭刑,向海中投入黃金鎖鏈,同時給大海打上烙印,意圖把大海變成王的奴隸。大海顯然並不買賬,據說薛西斯自希臘敗退回國時,在海上遭遇風暴。此時舵手建議,欲安全渡海,只能減輕船隻的載重。波斯大王環顧四周說:“波斯人,現在看來,我的安危既然系在你們的身上,因此這也就是考驗你們是否關心我的時候了。”不少波斯顯貴爲表現忠心,在向波斯大王行禮後跳入大海,喪生於波濤之中。船隻順利到達亞洲,薛西斯上岸後,因舵手的救命之恩而賜了一頂黃金冠,但舵手因爲所提建議讓許多波斯人喪命,隨後就被砍了頭。
波斯國王的權威
古代作家的記載表明,波斯大王的權威並不限於大海和普通臣民,波斯顯貴們的命運,同樣掌握在這位大王手中。麥伽比佐斯家世顯赫,本人是薛西斯的駙馬爺,又在後來阿塔薛西斯登基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還統兵擊敗過雅典人和埃及人。可是,他仍無力違背國王的意志。他曾經承諾埃及反叛者伊那羅斯及其希臘僱傭兵免死,爭取到後者投降,從而贏得了戰爭的最後勝利。然而國王最初雖然同意了他的請求,後來仍下令處死伊那羅斯和部分希臘僱傭兵。在一次陪同國王狩獵時,麥伽比佐斯發現一頭獅子突然向國王撲來,他在國王未能作出反應之前,用標槍刺死了獅子。可是,按照波斯慣例,在國王碰觸獵物之前,其他人不得行動。雖然麥伽比佐斯此舉挽救了國王性命,卻因爲破壞波斯法律,面臨死亡危險。幸得王后出面求情,他得以用流放代替砍頭,7年後才以生病爲由返回。
波斯國王的無上權威,在國王自己發佈的銘文中也有所體現。波斯國王大流士如此宣佈:“我是大流士、偉大的王、衆王之王、波斯王、各省之王、敘司塔司佩斯之子、阿爾沙米斯之孫、阿黑門宗室。”在列舉了他統治下的地區後,他接着宣佈:“靠阿胡拉馬茲達之佑,他們成了我的臣民。他們向我交納貢賦。凡我給他們的命令,不論是白天還是黑夜,他們都遵行不誤。”
大流士在此明確宣佈,他的王權來自神授,出自阿胡拉馬茲達,任何人不得侵犯。他本人出自阿黑門氏族,是居魯士的後代,爲波斯世襲與合法的國王。所有臣民都必須服從大流士本人頒佈的命令,違令者會遭到他的懲罰。我們看到的,顯然是一個大權在握且不受任何限制的君主。
波斯大王誠然擁有無限的權力,但我們注意到一個有趣的現象:與後世成熟的專制王權比較,波斯帝國的官僚體系畢竟不夠發達。確實,波斯帝國維持着龐大的稅收體系和複雜的實物分配系統,類似財政大臣的地位也極其顯赫,但是,至少就中央政府而論,官員中的大多數,如持矛者、執盾者、戰車馭手等,都屬於直接爲國王服務的人員,很難與國家管理的具體職能聯繫起來。這些臣僚的權力和影響,很多時候不具體決定於他們擔任的職位,而決定於他們與國王的私人關係。如果他們偶然擁有了某種重要權力,那是因爲當時國王任命了他們,不是因爲他們擔任着某種職務。即使在軍隊系統中,除經常談及的充任國王禁衛軍的不死隊外,也難說有從上到下的指揮系統。
帝國政府缺少常駐地,是波斯政治的一個重要特徵。雖然在希臘人的印象中,蘇撒是波斯最爲重要的行政中心,希臘人出使波斯之時,大多前往蘇撒。但蘇撒畢竟只是帝國的中心之一,只有國王在那裏時,纔會成爲權力中心。而權力依賴國王個人運轉,讓國王本人的所在地成爲政治中心。波斯的權力運作很多時候取決於國王本人的性格和能力,波斯的王權真的只是國王的權力。由於缺少官僚體系提供的強力支撐,國王與波斯貴族之間的關係,也會經常出現不同程度的變動,導致波斯政治的動盪和政變的經常發生。波斯歷代國王中少有壽終正寢者,這也顯示了王權的不穩定性。
總督的權力
按照希臘作家色諾芬的說法,波斯的總督制始於開國君主居魯士。“當居魯士再次來到巴比倫的時候,他覺得,如果任命一些總督,將他們派到那些已被征服的部落去,也許會比較好一些。不過,他也不想讓要塞中的指揮官以及負責防衛部隊的將領受到任何制約。”
總督是國王在地方的代表。他們一般是波斯人,由國王直接任命,並且需要服從國王的指令。國王認爲不合適時,會加以撤換或者直接處死。據說波斯大王控制總督的方法主要是兩個,一個是軍政分治,一個是王之耳目。王之耳目的說法,已經被現代學者證僞。駐軍與總督是否分治,恐怕也成問題。色諾芬本人實際上承認,有些總督享有統帥軍隊的權力,或者手中直接掌握着軍隊。公元前5世紀末和前4世紀初,小居魯士擔任小亞細亞地區總督時,同時兼任“集結在卡司特盧斯平原所有軍隊的司令官”。後來,他以自己與提薩弗奈斯有爭議爲由,招募軍隊,並以薩狄斯駐軍長官是他的下屬卻對他開戰爲由,把後者處死。如果我們進一步往前追溯,則會發現,早在大流士時代,波斯總督實際已經取得統兵權。
如果這兩點都不能成立,那麼,波斯大王是否還有其他手段控制總督?答案當然是有。總督的軍事行動一般需要得到國王批准。在總督的屬員中,有些人如王室祕書等,有着王室背景。他們的地位很大程度上仰賴於國王的支持。此外,不同地區的總督之間會相互監督和告發。個別時候,總督的屬員或者親屬會向國王告發。總體上看,波斯大王對總督的監督雖不能說完全成功,但在很多情況下,它確實有效。
另一方面,我們必須看到,雖然總督人身依附於國王,權力來自國王,並且受到國王的監管,但這並不意味着總督在所有事務上都聽命於國王。在自己的總督轄區內,他仍擁有非常大的獨立性和權力。
這種獨立性首先表現在軍事上。雖然名義上總督所有的軍事行動都需要取得國王的認可,但在某些情況下,總督肯定會擁有獨立行動的權力。其次,總督的行政管理基本獨立。文獻中留下了不少國王直接干預地方事務的記載,典型的例子是耶路撒冷聖殿的修建。當返回巴勒斯坦的猶太人打算修建聖殿和設防城市時,河西總督曾經上書國王反對,但猶太人搬出了居魯士的詔令,讓聖殿的修建得以持續。後來,當猶太人打算爲耶路撒冷修建城牆時,總督再次表示反對,但因爲負責城牆修建工作的耶利米本身直接受命於國王,總督的反對再次歸於無效。
但是,國王對地方事務的干涉畢竟有限。波斯帝國的統治方式可能與羅馬帝國差別不大,只有在地方事務發生某種異常情況時,國王纔會以書信形式提供直接指導或者干預。日常的大部分活動,可能系由總督獨立完成。總督自己指定所轄城市的長官,免除某些城市的稅收;在司法上,總督在轄地內基本擁有自主權力。在財政上,總督很可能擁有獨立徵收或免除某些城市貢賦的權力。偶然的情況下,總督也可能獨立與帝國之外的共同體發生聯繫,指定某些人爲他本人或者他的臣民的代理人,或者捲入某些軍事行動。
上述事實表明,儘管在大的問題上總督可能需要請示國王,但只要在國王授權的範圍之內,總督的權限仍然相當自主,頗類一個全權將軍和大臣。
大體自治的地方共同體
總督與地方共同體的關係,似乎較國王與總督的關係更加鬆散。總督誠然可以干涉地方事務,地方也必須向波斯大王和總督繳納賦稅,表示忠誠,但似乎僅此而已。共同體的內部事務,很大程度上是自主處理。公元前401年,一支希臘人僱傭軍在色諾芬等率領下經亞美尼亞撤回。亞美尼亞地區一個距離波斯總督駐地不過5公里的村莊,居然接待了這支處境狼狽的軍隊,並給希臘人提供了給養。作爲波斯人的村長,他居然能夠獨自與希臘僱傭兵訂立協議,並且答應接納希臘軍隊住宿,提供給養,村長後來還答應充任嚮導。
希臘共同體米利都的例證似乎更能說明問題。據希羅多德,約公元前500年左右,米利都“正在它的全盛時代,以致它被稱爲伊奧尼亞的花朵。但是在這之前兩代,它卻受到了很大的分裂的痛苦,直到米利都人從全體希臘人當中選出了帕羅斯人爲恢復和平生活的調停者,而帕羅斯人又在他們中間恢復了和平的時候爲止”。希羅多德所說的米利都的內亂和帕羅斯人的調停,可能都在公元前6世紀中後期。也就是說,米利都此時仍享有相當的自治權,可以在城邦內部爲了權力相互爭鬥,也可以自主選擇帕羅斯人前來調停,並據此重建自己的政治制度。
上述地區都處在波斯直接統治下。那些名義上歸屬波斯、實際上半獨立的地區,地方城市和共同體享有的自由度可能更大。塞浦路斯島上的腓尼基人與希臘人城市大概在居魯士時代已經歸順波斯,需要向波斯國王繳納貢稅。但波斯從未向那裏派遣總督,島上的城市,或者由腓尼基人、或者由希臘人充當統治者。公元前4世紀,薩拉米斯的埃瓦戈拉斯大舉擴張,且拒絕向波斯國王繳納貢稅。波斯大王發起反擊,成功迫使埃瓦戈拉斯向波斯國王臣服,並補繳過去欠繳的稅收。一旦埃瓦戈拉斯表示臣服,並補繳稅收,波斯大王立刻表示滿意。波斯國王甚至承認,埃瓦戈拉斯與波斯大王之間不是國王與奴隸的關係,而是“國王與國王”之間的關係。在這樣的地區,地方共同體享有的自主性,顯然較波斯總督統治下的希臘人城市享有更大的自由。
法律上總督有權直接干預地方共同體的事務,實際上大多數情況下讓地方共同體享有自由的矛盾現象,可能如總督和國王的關係一樣,是帝國過於廣大、官僚體系不夠發展的產物。如果說國王和總督的聯繫主要靠家族和血緣,則總督與更基層單位之間的聯繫更加具體,也更加薄弱,幾乎找不到類似家族或血緣的關係。一個簡單的事實是,在波斯行省之下,並無縣、鄉等更基層的行政體系,因此,總督欲維持自己的統治,完成上交給國王的稅收,除城市和地方共同體外,並無其他由波斯人掌控的機關可以依靠。官僚隊伍的缺位,成爲地方自治的一個基本前提。
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國家?
波斯帝國的統治好像一個矛盾的集合體。波斯國王掌握着帝國所有重要官職的任命,以及帝國最爲重要的財政資源,通過賞賜和忠誠,控制着波斯的達官顯貴。普通臣民的命運,可能因爲國王的一道旨意被徹底改變。國王權威的神聖性,得到了大神阿胡拉馬茲達的護佑。爲了創造國王的光輝形象,帝國通過儀式、文件以及視覺藝術,把國王打造成爲無所不能、無所不在、公正仁義的君主。如果說波斯帝國以宮廷爲中心,則宮廷的中心人物,無疑是國王。在這個意義上,波斯的王權確實是專制的。
可是,這位無所不能的君主在中央層面缺乏幫助他管理國家的專門機關。權力的行使主要取決於國王個人的意願和能力。而在處理與地方的關係時,他的權力主要體現爲對總督的任免,以及偶爾的直接介入地方共同體事務。在日常活動中,總督在自己的行省內享有近乎自主的政治、司法、軍事和外交權力。
不過,總督的無限權威,似乎到總督府爲止。地方共同體和城市的事務偶爾可能受到總督的左右,並被總督的決定改變。但總督對地方共同體的掌控,很大程度上限於對地方統治者的任命。這些共同體的內部事務很多情況下大體自主。
由此,波斯帝國呈現出來的圖景,是國王的高度集權,加上總督的高度自主和地方共同體的基本自治。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其一可能是波斯帝國疆域廣大,從印度河到巴爾幹、從多瑙河到尼羅河瀑布。在古代那種交通條件下,要實現從中央到地方一條龍的統治,並使自己的統治深入到村社基層,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波斯的開國君主因此採用了比較實際的寬容政策,即在征服這些地區之後,“地方政府形態、經濟組織、政治結構和法律,只要其運作不與帝國的需要衝突,就讓其原封不動地保留”。其二可能與波斯作爲一個征服者的帝國有關。從本質上說,波斯帝國是波斯人的帝國,大權始終掌握在波斯人手中。從中央到行省、從軍事到民政,最高權力一般都掌握在波斯人手中,外族雖有可能擔任某些官職,但只能是相對次要、基層的官吏,因此,“只要國王能夠保持對最高層事務的控制,帝國的事業就足以實現”。由此造成了國王的高度集權與地方的高度分權這個看似矛盾的特徵。至少在波斯帝國,專制主義並未伴隨中央集權。
(作者爲首都師範大學歷史系教授)
(來源:文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