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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辦養老機構門檻標準:包括牀位數在10張以上,有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等。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如有歧視、侮辱、虐待或遺棄老年人等行爲,情節嚴重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天津北方網訊:從1日起,民政部出臺的《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和《養老機構管理辦法》開始實施,兩部新規對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法律責任、服務內容等作出明確規定。記者從天津市民政部門獲悉,新規的出臺有利於推動與養老機構相關的一些政策的出臺,下一步,本市將研究制定困難老年人入住養老機構給予補貼的政策。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爲開辦養老機構設立了門檻,包括牀位數在10張以上,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等。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則明確指出,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孤老優撫對象和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機構。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還規定,養老機構不得利用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如有歧視、侮辱、虐待或遺棄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爲,由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民政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按照新規的規定,在加強對養老機構管理的同時,本市還將結合新規的內容出臺相應的政策,例如建立困難老年人入住養老機構補貼政策,對於享受低保待遇、評估認定不能完全自理、自願入住養老機構的困難老年人,採取政策補貼形式幫助其入住養老機構。(記者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