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據《新京報》報道,北航一下屬學院的辦公室主任,通過模仿領導簽字的方式,貪污了200多萬元的科研經費。
作爲一名與科研經費並無直接關係的行政人員,居然也能“科研腐敗”,可以想見,掌管項目申報審批的部門、有權使用經費的項目負責人以及相關財務人員,想從中漁利就更爲容易了。北京高校集中區的海淀檢察院從2003年至今已立案偵查科研經費領域職務犯罪17件21人,檢察人員認爲:“掌握大筆科研經費的教授羣體,有可能成爲新的腐敗高發人羣。”
這樣的案例,反映了科研經費管理方面存在的巨大漏洞。雖然從程序上看,項目經費從一開始申報就需做出預算,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上級部門也會派專家組進行中期審覈、瞭解項目資金使用情況、課題進度等,最後項目的結題也要審查經費使用情況,但由於實行的是一個封閉的內部管理機制,缺乏公開的監督形式,經費下撥到位後,日常支出完全由項目組自行管理、自行支配,財務部門也很難起到監控的作用,圍繞科研經費甚至形成了一條隱祕的腐敗生態鏈,在這一鏈條上,有行政領導、教授、財務會計、科研儀器採購人員等。
加強對科研經費使用的監管當然很有必要,但一方面,科研活動不同於一般的行政工作,它具有很強的專業性,非專業人員不易監督,項目負責人也需要具備經費支配權才能更好地完成項目,另一方面,科學研究並不只是單純的學術活動,它也需要與人打交道,甚至需要開展一些相應的社會活動,社會上的不良風氣有時確實需要科研活動爲其埋單。單純強調完善監管機制恐怕並不能解決問題。
如果更進一步分析,科研經費腐敗的問題恐怕不止於經費的使用。從上游看,項目申報和經費分配機制就有問題。我國目前的科研機構和大學在學科建設、學術成就等方面似乎都特別重視“科研項目”的申報,但與此相應的,是一套封閉的行政化的權力運行體系,這決定了項目及相關經費的分配機制也是行政化的。
項目的確立,往往本身就不具備學術價值,受很多非學術因素的影響,比如意識形態功利性、地方領導的政績觀,甚至爲了迎合某項政策而鑽空子立名目以撈錢。這樣的科研項目,本身就是極大的資源浪費,其在行政化的分配機制主導下,參與的各類機構和人員無非都抱着分一杯羹的心態,欲使這樣的科研不腐敗,豈可得乎?
這歸根結底就是學術評價標準失衡的問題了。行政化的項目立項和經費分配機制,不遵從科學規律,它“預計可能取得的科研成效”本來就很難以嚴謹的學術標準來衡量,這就使學術生態惡化,這樣的研究也自然會催生出各種學術腐敗,這遠比科研經費使用上的腐敗更爲嚴重。
因此,遏制科研經費上的腐敗甚至學術腐敗,應該讓學術迴歸學術,讓科學研究去行政化,建立一套完善的學術評價機制,真正做出有影響力的科研成果來,使研究者不但享有盛譽,也真正依靠知識和才能理直氣壯地成爲富豪,這樣,誰還會從項目經費中貪那樣的小便宜,來影響自己可能取得的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