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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取代道德和情感,其實質是矮化了法律,低估道德和忽視情感,不適合於處理錯綜複雜的家庭關係
7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新修訂《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這被媒體解讀爲“常回家看看寫入法律”,不常看望老人將屬違法。
在我國進入老齡化社會的時候,與時俱進地根據現實最新情況修訂《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是非常必要的。它從法理上明確了保護老人權益的意義和價值,對促進全社會關心老人的權益問題,提升尊老敬老的水平,都有積極的意義。
特別是該法明確,國家要建立健全家庭養老支持政策,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爲老年人隨配偶或者贍養人遷徙提供條件,爲家庭成員照料老年人提供幫助。同時,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實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進行危舊房屋改造時,應當優先照顧符合條件的老年人,以及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等。這些規定,針對性都很強,而且具有明確的執行主體,它們在很大程度上會促進敬老養老事業的發展。
相比之下,被媒體熱議的“不常回家看父母”屬違法行爲的條文,則有一些含混,缺乏實際的操作性。究其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其一,關於“常”是多久的概念,每天?一週?半月?一年?這個前提條件不弄清楚,可能使得那些半年甚至一年回家的打工族、學生、異地生活子女大面積違法,這與實際情況不相符,讓那些因生活原因與父母天各一方的子女,在飽嘗思親之苦的同時,背上違法的心理負擔,從感情上來說是說不過去的。
其二、關於違法的界定問題。常言道,清官難斷家務事,每一個家庭,因爲家庭成員組成的獨特性,而呈現不同的特性。每個家庭都存在着各式各樣剪不斷理還亂的各種糾結和矛盾,有極品父母,也有奇葩兒女,演繹的故事也時常令人“拍案驚奇”。如何界定兒女是否違反回家看看的法律條款?如果出現糾紛,如何取證?總不至於要發明一種最新型的指紋打卡機或別的儀器來存證吧?那樣的話,可能是對孝道的一種侮辱和諷刺吧?而如果沒有這種裝置,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爭執,又如何判斷呢?
第三、法律的條文,對“不常回家看父母”的兒女,並沒有制定明確的處罰規定。其最終的處罰方式,也不過就是慣常的“道德譴責”。這就犯了混淆法律與道德的忌諱,這實際上是弱化了法律的嚴肅性。
法律條文應該是嚴肅、明確、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而把“常回家看看”寫入法律,恰好不具備這種特性,它至多是個美好的願望,而好的願望,並不等同於好的法律條文。而且,讓本該充滿溫情的“常回家看看”,變成公事公辦的冰冷法律條文規定的義務,與中華民族的傳統孝道文化,是根本不相融合的。
試想,與父母感情不好的兒女,有口無心、身到心不到地來到父母身邊,例行公事地問候,甚至三句話不投機地吵鬧一陣,這樣的“常回”,除了讓父母寒心和痛苦之外,還有別的什麼意義嗎?從根本上講,回家看父母,其實是個感情問題,是一個絕大多數人都無須提醒、極少數人提醒也沒用的問題。
法律之下,有道德;道德之下,有情感。三者應該各安其位,用法律取代道德和情感,其實質是矮化了法律,低估道德和忽視情感,這種方法,是不適合於處理錯綜複雜的家庭關係的。(曾穎)
(來源:新華每日電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