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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護士兩次爲孩子扎針輸液都沒成功,孩子的姑姑大怒,並對其中一名護士毆打。經診斷,除了肉體受到傷害外,這名護士還得了焦慮症和抑鬱症。日前,被打護士將打人者起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損失,其中就包括治療焦慮症和抑鬱症的費用。而打人者不承認自己的行爲會造成被打護士精神出現異常,但又不願申請鑑定。最後,本市河西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爲,被告應承擔未就自己主張向法庭提交證據的法律後果,因此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包括治療焦慮症、抑鬱症的醫療費及其他費用2萬餘元。
事發當日,女青年小曲帶着侄子來到某兒科醫院看病,然後又帶着孩子到該醫院的穿刺室進行輸液治療。當時,是由護士小林爲孩子進行輸液,但小林扎的第一針並沒有成功。小林爲了保險起見,就叫來同事小焦爲孩子扎針輸液,但小焦依舊沒有成功。這時,小曲急了,並與小焦發生了衝突。小焦無奈之下跑到配液室,然後將門關上。小曲追到配液室門口,小林一看不好,將其攔住。這時小曲即對小林進行毆打,當即造成小林神志不清、肢體抽搐。事件發生後,小林被送到附近醫院治療,被診斷爲“閉合性顱腦損傷,腦震盪,頸椎軟組織挫傷,腰椎、骶尾軟組織挫傷,眼球挫傷,焦慮症,抑鬱症等”。
日前,小林將小曲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小曲向其賠禮道歉,並賠償其各項損失2.8萬餘元。而小曲不同意賠禮道歉,並強調她與小林發生衝突時,抓了小林的頸部。從常理推斷,抓頸部導致焦慮症、抑鬱症,明顯不符合事實。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在帶孩子就醫過程中發現問題,理應通過正當途徑反映解決,而不應採取過激行爲。原告試圖阻攔被告對小焦造成傷害,被告卻對原告進行肢體傷害。因此,原告對此事件的發生不存在過錯,被告對原告的傷害負有全部責任。
被告抗辯,原告治療抑鬱症等精神類疾病的費用與本案無關。經法院釋明,被告不申請對原告治療抑鬱症的情況進行因果關係鑑定,應認定爲被告未能就其主張向法院提交證據,故法院對被告該項抗辯不予支持。
天津則立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晶晶表示,本案中,原告主張因被毆打導致焦慮症,並提供了公安機關指定就診醫院的診斷及病歷,原告已經盡到自己的舉證義務。被告如不認可該焦慮症與其打人之間的因果關係,應當由其申請鑑定。如她不申請,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因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涉案人物均爲化名)記者張家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