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時隔幾年,許霆又回到廣州,重新走入人們視線。他說他要申訴,他說他要還錢,很顯然這一次,他有備而來。媒體前的許霆侃侃而談、神態豐富。尤其在經歷了出獄後一系列媒體“厚待”之後,許霆更清楚知道媒體要的是什麼,怎樣才能吸引媒體關注。
6年前,許霆還是一個普通的保安。偶然的機會,他發現一個銀行ATM機出了故障,暢通無阻地取了17萬元花掉。隨後他被追捕、刑拘、起訴,一審判了無期徒刑。輿論譁然,爲他鳴冤。重審改判爲5年。因獄中表現良好,服刑3年提前出獄。他出獄時,這個具有道德缺陷與法律責任的人,幾乎被塑造爲一個飽受命運不公卻極力抗擊強權的英雄。時至今天,許霆一出現,還是不少人願意替他喝彩,認爲其不消停的姿態可嘉,認爲他不是一個人在戰鬥,認爲他推動司法進步。站在同情弱者的角度,無可厚非,但是如果連是非黑白都未弄清楚就一個勁兒歡呼,那所謂同情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成了指鹿爲馬。
許霆案二審是以盜竊罪定罪的,藉助銀行櫃員機的漏洞分171次惡意取款17萬多元,主觀惡性毋庸置疑。這好比有人路過別人家門口,發現家裏門沒鎖卻攤了一地兒的紙,拿了一沓,細看竟發現是1000元的現鈔,未被發現,又折回繼續拿,如此往復了171次,直到無錢可拿。這樣的行爲如果被認定爲沒有主觀惡性,那麼以後大家見到別家開着門地上攤滿了錢,儘管去拿,天下無賊。如果說,第一次錯取款是過失,並不知銀行有此漏洞,那麼其餘的170次取款已經在惡意利用漏洞了。
依據我國《刑法》,“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而廣州中院當初的判決書事實上也有明確判決:“追繳許霆的犯罪所得173826元,發還受害單位。”即便退一萬步說,許霆所爲不是犯罪,而屬於不當得利,那麼退款也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但時至今日,許霆依然未繳清贓款。他信誓旦旦的“還款”承諾,恐怕沒有一點技術難度,主動向公安機關清繳便是,甚至不用千里迢迢來到廣州,帶着媒體浩浩蕩蕩前往銀行。無奈的是,退贓的義務竟被一些人美化爲對抗強權的義舉。有人說,許霆已經爲此付出了人身自由的代價,就不用還贓了。這樣的邏輯根本不用搬出法條來反駁。如此推理之下,那麼貪污腐敗的官員是不是坐了牢,就可以堂而皇之地擁有受賄得來的鉅額財產呢?劉志軍是不是就可以把他貪腐而來的374套房屋合法過戶給其家屬?果真如此,那麼“犧牲我一人,富裕一整家”的打算,恐怕也是相當划算的交易。
應當承認,人性都有弱點,大家因許霆案而惶恐的正是自己能不能在這樣的誘惑下也能保持正直。許霆雖不能免其罪,但減輕處罰是應該的,二審判決值得肯定。但是,不能因爲同情人性弱點便可不論是非黑白,將一個具有道德缺陷與法律責任的人硬生生塑造成衛士模樣。我們也承認,申訴是許霆的權力,對於自認爲司法不公的案子都可依法提起申訴。但是,像看待英雄一樣不吝美言,像追捧明星一樣鎂光燈籠罩,那麼最終出現偏差的便會是整個社會價值觀。至此,還要爲許霆喝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