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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反腐,廣東一直走在全國前列,其中,特區扮演着先鋒角色。昨日,《珠海經濟特區預防腐敗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正式對外公佈,分別在用人、防腐預警、財產申報和“裸官”等問題上作出了詳細規定,迴應了社會關切,併爲全省探索經驗。珠海徵求意見稿提出,對已有違紀違法問題的、在提拔任職後受到行政撤職或以上處分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作出處分後15個工作日內應當啓動其提拔過程的倒查程序。
在粵東,廣東另一個經濟特區汕頭也已啓動預防腐敗的地方立法工作,並將《汕頭經濟特區預防腐敗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列入今年汕頭市人大的立法計劃。汕頭市預防腐敗局負責人對南方日報記者表示,推動預防腐敗立法,是爲了避免反腐敗陷入“割韭菜”式的困境。
珠海昨日公佈的徵求意見稿共6章67條,對各預防職責、預防措施、教育與監督和法律責任進行詳細的規定。
根據徵求意見稿,該條例適用於珠海全市行政區域內的預防腐敗工作,以國家機關及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爲重點,強化對權力運行的約束和監督。同時積極引導、支持、幫助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開展預防腐敗工作。
擴大防腐範圍納入社區股份合作企業
針對當前村(居)、社區等基層腐敗現象有所增加,徵求意見稿將社區股份合作企業也納入了預防腐敗範圍。其中規定,區人民政府、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指導、督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對社區股份合作公司的監管職責,防止公司管理人員的腐敗。
根據徵求意見稿,提拔國家工作人員時,領導職務原則上通過競爭性選拔方式產生,且提拔前應當向紀檢監察機關或者部門徵求擬提拔人員的意見。
值得一提的是,“被免幹部復出”這一國內頗具爭議的議題,條例中也有探索,規定“曾受到撤職以上處分的工作人員,不得提拔”。同時對已有違紀違法問題的,在提拔任職後受到行政撤職或以上處分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作出處分後15個工作日內,應當啓動其提拔過程的倒查程序。
公開“三公”經費每年網上公佈並回應質疑
備受關注的“三公”經費公開,此次在徵求意見稿中也有體現。其中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國有企業應當每年在本級政府和本單位的門戶網站上按規定公開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等機關運行經費的預算和決算情況。公民對公開內容提出疑問的,有關單位應當予以說明和解釋。
針對“領導幹部財產異常變動”的情況,徵求意見稿規定,預防腐敗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領導幹部預防腐敗預警系統,與金融、稅務、工商、房地產登記、機動車登記等單位的信息系統對接,對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信息的變化情況進行監控,及時發現其財產異常變動情況並採取相應措施。
此外,珠海規定預防腐敗主管部門、檢察及審判機關在查處腐敗行爲後,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予以通報,將腐敗行爲信息納入公共聯合徵信系統。
嚴管領導關係人不得指定錄用祕書或司機
徵求意見稿對領導幹部的預防腐敗被重點強調,禁止領導爲特定關係人牟取私利。比如禁止要求或指定錄用、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祕書、司機、警衛等)。
篤於“裸官”問題,珠海此次立法明確,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得提拔或擔任區、鎮、街黨政正職,不得提拔或擔任市、區工作部門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正職,以及權力集中、腐敗行爲易發多發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
此外,領導幹部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按規定報告個人重大事項,其中就包括配偶、子女從業情況、移居國(境)外情況。對領導幹部的個人報告事項,預防腐敗主管部門應每年按比例進行隨機抽查。
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不得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
處分違法幹部對打擊舉報人者從重處分
按照徵求意見稿,根據具體情形的不同,違法行爲可以從輕、減輕處分,比如情節明顯輕微的、主動交代違法事實,退繳違法所得的;而應受處分的行爲人如果僞造、毀滅證據,阻撓調查腐敗行爲的;打擊報復舉報人、證人、辦案人員的,都將從重處分。
在法律責任上,應迴避未主動迴避而造成重大影響的,或拒不執行強制迴避決定的,或進行兼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由監察部門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按照規定,如果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規定經商辦企業或者從事中介服務等活動的,情節嚴重的也要給予開除處分。另外,領導幹部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一律先停職再調查處理,視情節輕重,由監察部門或有關部門進行批評教育,或者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
▲相關
汕頭:法規出臺先經廉潔“殺毒”
防止一些部門借“立法”擴張職權、謀取小團體利益
汕頭防腐條例草案共六章62條,強調要以有效防範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爲重點,強化對權力運轉的約束和監督。其中,對社會關注的“裸官”、“官二代”、“財產申報”等話題都作出了迴應。
條例草案規定,非因工作需要,國家工作人員的配偶和子女均移居國(境)外的,該人員將不得擔任政府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正職,也不能進入重要單位的領導班子。
條例草案要求縣處級以上國家工作人員每年向有關部門書面報告婚姻變化、家屬移民、家庭收入及財產等情況,同時建立抽查制度,監察機關發現國家工作人員申報財產不實或者財產發生重大異常變動的,有權展開覈查。
除了個人以權謀私外,個別部門、單位形成“利益小圈子”也是腐敗案件的重要誘因之一。汕頭防腐條例在強化對領導幹部監管的同時,也對政府部門依法施政作出了相關規定,其中提出將建立制度廉潔性評估機制尤爲引人注目。
據瞭解,所謂“制度廉潔性評估機制”,就是指紀檢監察機關、預防腐敗機構對立法中的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進行廉潔性評估,在其出臺前先“殺殺毒”,將不合法、不廉潔、不規範的條文及時剔除,從而避免一些部門利用“部門立法”擴張職權、謀取小團體利益的現象出現。
按照條例草案,汕頭將對地方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草案進行多方面的廉潔性評估,主要內容包括:是否存在地方或者部門利益制度化;是否存在地方或者部門權力交叉和利益衝突;是否存在權力與權利關係的明顯失衡,或者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設定額外義務;是否存在模糊和減免公共職責、利用職務之便等等。制度廉潔性評估的具體辦法則將由汕頭市政府另行制定。
同時,條例草案提出,要積極引導、支持和幫助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開展預防腐敗工作。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可以採取建立廉潔守信行動聯盟、訂立預防腐敗行爲公約或者行爲規範等形式,倡導行業自律和行業誠信。
草案還明確,村(居)民委員會中協助政府從事救濟款物管理、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管理、計劃生育、徵兵戶籍等行政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員,也視爲國家工作人員,受條例有關規定的制約。
▲專家說法
廣東將爲全國防腐立法積累經驗
曾參與汕頭經濟特區預防腐敗條例論證的法學專家、汕頭大學法學院教授鄧劍光對南方日報記者表示,珠海、汕頭等地率先啓動預防腐敗地方立法,在廣東省內乃至全國都具有“牽一髮而動全身”的示範效應,必然會激發省內其他有地方立法權的區域開展同樣的立法探索。而省內各地預防腐敗立法取得的進展,也必將推動廣東省的預防腐敗地方立法,從而爲全國的預防腐敗立法積累經驗。(記者向松陽袁丁黃學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