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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受賄、濫用職權案作出一審宣判,劉志軍被一審法院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這一備受社會關注的案件終於有了一審結果。整個案件從立案、偵查、起訴、審理到判決,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嚴懲腐敗的鮮明態度,彰顯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向人民傳遞了黨中央堅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懲、有貪必肅、有惡必除的堅定決心。
經法院審理查明,劉志軍在擔任鐵道部部長之前,就有嚴重的犯罪行爲。隨着職務的提升、權力的增大,劉志軍的私慾、貪念也在不斷孳生、膨脹。法院判決文書顯示,1986年至2011年期間,劉志軍利用職務便利,爲邵力平、丁羽心等11人在職務晉升、承攬工程、獲取鐵路貨物運輸計劃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後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6460萬餘元,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犯罪行爲嚴重、犯罪性質惡劣,不嚴懲不足以彰顯國家法律的嚴肅性,不嚴懲不足以樹立國家法律的權威性。
但同時,劉志軍案也具有法定和酌定可以從輕處罰的情節。劉志軍在有關部門調查期間能如實交代犯罪事實,特別是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案發後劉志軍能配合辦案機關追繳贓款,其受賄贓款大部分已追繳;劉志軍在偵查、起訴、審判期間認罪態度良好,有悔罪表現。正是基於劉志軍的這些表現和法律規定,一審法院據此從嚴從重判處劉志軍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給予劉志軍以應有的懲罰。這一判決,貫徹了我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體現了罪刑相適應的法治原則。無論是“打老虎”還是“拍蒼蠅”,法律的平等適用是司法機關公正執法、嚴格依法辦案的前提和基礎。
劉志軍案宣判前,人民法院在劉志軍的拘押地點召開了一天的庭前會議。根據我國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在證據材料較多、案情重大複雜、案件社會影響重大的情況下,審判人員可以在開庭前,就案件相關問題召開庭前會議。這不但符合法律的規定,更體現了司法的程序正義。劉志軍案不但自始至終堅持了公開審理原則,同時在案件宣判當天,主審法官還接受了媒體採訪,向公衆普及法律知識、解答案件法律問題,爲公衆更深入地瞭解案件、瞭解法律暢通了渠道,這是司法民主、司法公開的表現。
對劉志軍案的一審審理和判決再次表明,在黨紀國法面前沒有特權、沒有例外,無論是誰,不管職務有多高,只要觸犯了法律,就必將受到法律的嚴肅追究和嚴厲懲處。(法制日報評論員)
(來源: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