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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核設施核事故後恢復行動
應急響應終止後,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核設施營運單位等立即按照職責分工組織開展恢復行動。
4.1場內恢復行動
核設施營運單位負責場內恢復行動,並制訂核設施恢復規劃方案,按有關規定報上級有關部門審批,報國家核應急協調委和省核應急委備案。國家核應急協調委、省核應急委、有關集團公司(院)視情對場內恢復行動提供必要的指導和支持。
4.2場外恢復行動
省核應急委負責場外恢復行動,並制訂場外恢復規劃方案,經國家核應急協調委覈准後報國務院批准。場外恢復行動主要任務包括:全面開展環境放射性水平調查和評價,進行綜合性恢復整治;解除緊急防護行動措施,儘快恢復受影響地區生產生活等社會秩序,進一步做好轉移居民的安置工作;對工作人員和公衆進行劑量評估,開展科普宣傳,提供諮詢和心理援助等。
5其他核事故應急響應
對乏燃料運輸事故、涉核航天器墜落事故等,根據其可能產生的輻射後果及影響範圍,國家和受影響省(自治區、直轄市)核應急組織及營運單位進行必要的響應。
5.1乏燃料運輸事故
乏燃料運輸事故發生後,營運單位應在第一時間報告所屬集團公司(院)、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國家核應急協調委,並按照本預案和乏燃料運輸事故應急預案立即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國家核應急協調委組織有關成員單位予以支援。
5.2臺灣地區核事故
臺灣地區發生核事故可能或已經對大陸造成輻射影響時,參照本預案組織應急響應。臺辦會同國家核應急辦向臺灣有關方面瞭解情況和對大陸的需求,上報國務院。國務院根據情況,協調調派國家核應急專業力量協助救援。
5.3其他國家核事故
其他國家發生核事故已經或可能對我國產生影響時,由國家核應急協調委參照本預案統一組織開展信息收集與發佈、輻射監測、部門會商、分析研判、口岸控制、市場調控、國際通報及援助等工作。必要時,成立國家核事故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核應急響應工作。
5.4涉核航天器墜落事故
涉核航天器墜落事故已經或可能對我國局部區域產生輻射影響時,由國家核應急協調委參照本預案組織開展涉核航天器污染碎片搜尋與收集、輻射監測、環境去污、分析研判、信息通報等工作。
6應急準備和保障措施
6.1技術準備
國家核應急協調委依託各成員單位、相關集團公司(院)和科研院所現有能力,健全完善輻射監測、航空監測、氣象監測預報、地震監測、海洋監測、輻射防護、醫學應急等核應急專業技術支持體系,組織開展核應急技術研究、標準制定、救援專用裝備設備以及後果評價系統和決策支持系統等核應急專用軟硬件研發,指導省核應急委、核設施營運單位做好相關技術準備。省核應急委、核設施營運單位按照本預案和本級核應急預案的要求,加強有關核應急技術準備工作。
6.2隊伍準備
國家核應急協調委依託各成員單位、相關集團公司(院)和科研院所現有能力,加強突擊搶險、輻射監測、去污洗消、污染控制、輻射防護、醫學救援等專業救援隊伍建設,配備必要的專業物資裝備,強化專業培訓和應急演習。省核應急委、核設施營運單位及所屬集團公司(院),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相關核應急隊伍建設,強化日常管理和培訓,切實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國家、省、核設施運營單位核應急組織加強核應急專家隊伍建設,爲應急指揮輔助決策、工程搶險、輻射監測、醫學救治、科普宣傳等提供人才保障。
6.3物資保障
國家、省核應急組織及核設施營運單位建立健全核應急器材裝備的研發、生產和儲備體系,保障核事故應對工作需要。國家核應急協調委完善輻射監測與防護、醫療救治、氣象監測、事故搶險、去污洗消以及動力、通信、交通運輸等方面器材物資的儲備機制和生產商登記機制,做好應急物資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方案。省核應急委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重點加強實施場外應急所需的輻射監測、醫療救治、人員安置和供電、供水、交通運輸、通信等方面物資的儲備。核設施營運單位及其所屬集團公司(院)重點加強緩解事故、控制事故、工程搶險所需的移動電源、供水、管線、輻射防護器材、專用工具設備等儲備。
6.4資金保障
國家、省核應急準備所需資金分別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安排。核電廠的核應急準備所需資金由核電廠自行籌措。其他核設施的核應急準備資金按照現有資金渠道籌措。
6.5通信和運輸保障
國家、省核應急組織、核設施營運單位及其所屬集團公司(院)加強核應急通信與網絡系統建設,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確保核應急期間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需要。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健全公路、鐵路、航空、水運緊急運輸保障體系,完善應急聯動工作機制,保障應急響應所需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等的運輸。
6.6培訓和演習
6.6.1培訓
各級核應急組織建立培訓制度,定期對核應急管理人員和專業隊伍進行培訓。國家核應急辦負責國家核應急協調委成員單位、省核應急組織和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應急組織負責人及骨幹的培訓。省核應急組織和核設施營運單位負責各自核應急隊伍專業技術培訓,國家核應急辦及國家核應急協調委有關成員單位給予指導。
6.6.2演習
各級核應急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採取桌面推演、實戰演習等方式,經常開展應急演習,以檢驗、保持和提高核應急響應能力。國家級核事故應急聯合演習由國家核應急協調委組織實施,一般3至5年舉行一次;國家核應急協調委成員單位根據需要分別組織單項演練。省級核應急聯合演習,一般2至4年舉行一次,由省核應急委組織,核設施營運單位參加。核設施營運單位綜合演習每2年組織1次,擁有3臺以上運行機組的,綜合演習頻度適當增加。核電廠首次裝投料前,由省核應急委組織場內外聯合演習,核設施營運單位參加。
7附則
7.1獎勵和責任
對在覈應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覈應急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虛報、瞞報核事故情況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7.2預案管理
國家核應急協調委負責本預案的制訂工作,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並要在法律、行政法規、國際公約、組織指揮體系、重要應急資源等發生變化後,或根據實際應對、實戰演習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預案實施後,國家核應急協調委組織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習。
國家核應急協調委成員單位和省核應急委、核設施營運單位,結合各自職責和實際情況,制定本部門、本行政區域和本單位的核應急預案。省核應急預案要按有關規定報國家核應急協調委審查批准。國家核應急協調委成員單位和核設施營運單位預案報國家核應急協調委備案。
7.3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國務院辦公廳負責解釋。
7.4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