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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敗需要社會各界力量的積極參與。但是,當前我國的法律制度中還缺乏有效的舉報人保護制度。正是這一原因,導致正常的舉報渠道並不暢通,公民不敢實名舉報,轉而採取匿名舉報、網絡舉報等方式,帶來了諸多負面影響。
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願公開自己的姓名,應當爲其保守祕密。相關立法存在兩方面問題:一方面,對於紀檢、監察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如何保護舉報人,刑事訴訟法不可能做出規定;另一方面,法律規定的過於籠統、原則,缺乏可操作性,使保護舉報人的制度難以真正落到實處。
因此,建議制定專門的舉報人保護法,切實推進制度反腐。
將實名舉報者納入到舉報者保護法的保護範疇中,給予法律上的支持、鼓勵,並要求有關部門對舉報人給予切實有效的保護。
建立舉報人保密制度。對所有舉報材料,都應該明確規定爲國家祕密;未經舉報人授權或嚴格審批,舉報材料絕對不能公開。對於泄露舉報人有關信息或舉報內容的,以泄露國家祕密罪追究刑事責任。
建立及時回覆舉報人制度。對於舉報是否受理,應及時和舉報人溝通,這是保護舉報人積極性和相關權利的重要手段。因此,對實名舉報者必須在規定時間內給出是否受理或是否立案偵辦的答覆,不能對實名舉報不理不睬。
對舉報人的保護措施必須適當。對於需要保護的舉報人,紀檢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在經過風險評估後,應及時安排保護措施。比如爲舉報人提供必要的人身保護;變換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在案件偵辦期間,爲舉報人提供臨時住所;對威脅舉報人的電話、線索進行追查;經過嚴格審批程序後,爲其更改姓名、身份證登記信息等。
經過初查認爲舉報內容真實,舉報人在後來的偵查、審判中成爲證人的,應當參照刑訴法的規定,對其採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採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對舉報人的人身和住宅採取保護措施;其它必要的保護措施。證人、被害人認爲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司法機關提出保護申請。
《人民日報》( 2013年07月10日1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