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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凌晨,著名歌唱家之子李某涉嫌強奸案有了新進展。李某新委托兩名律師北京京聯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樞與北京冉民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冉,他們在今天凌晨通過博客發布聲明,指出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公安機關和相關媒體在案發後以真實姓名向社會披露該案的行為已構成侵權。此外,該聲明著重指出李某案中違反“禁酒令”的問題。
該聲明稱,李某一案是未成年人深夜在酒吧內,經多名成年男女酒吧人員陪酒勸酒並大量飲酒之後,到賓館開房發生的。而《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兩位律師表示,媒體不能僅僅因為對個別所謂“星二代”的某些行為看不慣,而放棄客觀全面、努力辨別案件是非本末之責,也絕不能因此放棄對青少年合法權益保護的重大責任,當然,更絕不能放棄對嚴重腐蝕未成年人,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社會黑暗現象的監督、披露和鞭撻之責。
專家解讀
北京中洲律師事務所的於德華律師認為,通過該聲明可以看出,酒吧違反禁酒令可能會成為李某辯護人的辯護思路之一,這一思路旨在把李某犯強奸罪的部分責任歸咎於社會管理缺失。但是,根據刑法相關規定,李某是未成年人這一理由纔能成為法定的減輕處罰條件,而酒吧是否違反禁酒令,以及李某是否酒後犯案,根本不是法定減輕處罰條件,也不是酌定從輕條件。如果說能起作用,也只能指望這一理由能贏取法官的一點同情心。
“但是,要證明酒吧違反禁酒令太難了。”於德華律師分析說,首先李某一案有5名犯罪嫌疑人,而該5人中有一人是成年人。那麼法律只規定不能售酒給未成年人,並無規定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在一起時如何處理,酒吧完全可以以當時是該成年人要酒為理由脫責。其次,從李某的體形來看,一般人均會把其判斷為成年人,在此情況下,要求酒吧嚴格按“禁酒令”不售酒或查看李某的身份證,除非法律規定售酒要查看所有人身份證,否則既不現實也不合理。
至於李某一案是否會像房山法院昨天判決的案件一樣,受害者向酒吧索賠,於德華律師認為不會。房山法院昨天判決的案子是因為凶手家庭困難,賠不起錢,受害人纔要求飯店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李某案的犯罪嫌疑人家庭條件均不錯,不存在賠不起的問題。另外,如果受害者向酒吧索賠,不正好幫李某證明其是因酒吧違反“禁酒令”纔犯案嗎?(記者楊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