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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騰衝縣世紀金源高爾夫別墅項目建設別墅千餘棟,高爾夫球場3個,項目總面積接近1萬畝。事實上,這一項目未經規劃即建設,是國土資源部2010年督辦的土地違規項目之一。沒有經過任何整改,該項目目前又拿到合法的土地手續:“體育休閒公園”(7月10日《雲南日報》)。
穿個馬甲,搖身一變,違法違規的“高爾夫別墅”就披上了“體育休閒公園”的合法外衣。高爾夫照打,別墅照建,開發商該怎麼幹還怎麼幹!根本沒有改正違法建設的事實,反倒從非法變爲合法。其惡劣行爲,已嚴重損害法律和國家政策的權威性。
梳理這一事件可以發現,當地政府在其中扮演了並不光彩的角色,甚至充當了開發商違法違規的“幫兇”。從以下三個問題來看,不難得出這樣的結論。
一、沒有規劃,建設項目爲何開工?先規劃,後利用,是我國土地管理的基本規定。任何一個工程項目,必須經過政府行政許可方可開工建設。然而,這個項目“未經規劃即建設”。2010年8月,國土資源部公佈掛牌督辦的6宗違法違規土地案件,其中之一就是騰衝縣政府違規供地給該項目開發商建設。沒有規劃,就給開發商供地允許其建設,縣政府不會不知土地管理法規,此乃公然違法。
二、勒令拆除的高爾夫球場爲何“我自巋然不動”?2011年7月,國土資源部公佈對該案的處理結果指出,2008年8月騰衝縣的上級保山市發改委覈准立項,明確建設內容爲高爾夫球場、低密度住宅等。早在2004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就下發了《關於暫停新建高爾夫球場的通知》,規定“一律不得批准建設新的高爾夫球場項目”。之後,國家層面又發佈多道禁令。然而,當地有關部門面對禁令視而不見,頂風違規而上。雖然國土資源部早前勒令拆除高爾夫球場並恢復耕地,但當地政府又給項目穿上“體育休閒公園”的馬甲,顯然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三、爲何超越權限批地數千畝?國土資源部指出,騰衝縣將幾千畝農用地批准爲建設用地,並超越供地審批權限給開發商,“構成違法批地事實”。騰衝縣供地審批權限原本在6畝以下,批數千畝地的膽量究竟從何而來?刑法第410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照這一規定,“違法批地事實”恐怕涉嫌犯罪,但目前鮮見有人因此承擔責任。
縱觀這一事件,給人以這樣的啓發:違規批地用地搞建設,沒什麼大不了的。如不嚴肅處理,此事件或將樹立一個“違法違規無大事”的樣本,其負效不可低估。
(來源: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