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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王某是河北省威縣的一名普通農民,家境貧寒的他一直與86歲的老母親和身體殘疾的弟弟生活在一起,三人相依爲命,全家人僅靠王某一個人打工維持基本的生計。爲了能夠多賺一點錢來貼補家用,2013年2月,王某隨同鄉來到天津市薊縣打工謀生。每月,王某隻留下基本的生活費,其餘的工錢全部都寄回河北的老家。
【因爲瑣事打架,城市外鄉人當了嫌犯】
在外地打工的生活自然是清苦的,一些矛盾和衝突有時也是在所難免。一日,王某與一同打工的工友乘農用車到工地幹活,途中二人因座位發生了爭吵,隨後便扭打了起來,王某將工友的左眼打傷。公安機關介入調查後,鑑定受害人的傷勢爲輕傷,遂以故意傷害將該案移送到薊縣人民檢察院。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期間,該案的承辦人綜合考慮了該案所有事實和情節: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的主觀惡性並不大、犯罪情節輕微,事後王某也深刻認識到了錯誤並向工友及其家人致歉。況且,王某是他遠在河北的老母親和殘疾弟弟的唯一撫養人,如果王某被判刑,那麼這個原本就貧困的家庭無疑會陷入絕境,難以爲繼。
【促成刑事和解,法律也有溫情的一面】
我國刑訴法第277條至279條,對刑事和解案件做出了明確規定: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民主、財產權利,可能判處三年以下刑罰的,以及除瀆職犯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檢察機關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
按照法律的規定、本着公正的執法理念,同時也爲了讓王某的家人能夠生活下去,檢察機關案件承辦人決定爲本案雙方搭建一個自願溝通的平臺,幫助化解矛盾、平息糾紛。經過了大量的勸解說理工作後,王某的誠懇認錯得到了受傷工友及其家人的諒解,受害方主動減少了21000元索賠數額。最終雙方以9000元的賠償數額達成了和解。結案的那一天,王某找到案件承辦人表達了他的感激之情,同時也替家中的老母親向承辦人說聲感謝,王某還表示自己今後一定要好好工作,絕不再給社會添麻煩。 (通訊員魏彬偉李海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