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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在徵求意見階段引起激烈爭論的《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10日晚間由央行正式發佈。最爲引人注目的是,爭議較大的“信用卡受理門檻”規定被正式取消。
這一更改,意味着消費者在個體工商戶刷信用卡消費成爲可能。《辦法》中另一項與消費者關係重大的要求是,收單機構和特約商戶均不得向持卡人轉嫁刷卡手續費。
“《辦法》取消了原關於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作爲收單銀行結算賬戶的特約商戶不得受理信用卡的規定,以滿足市場的正當需求。”央行相關負責人表示,考慮到目前持有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個體工商戶、網絡特約商戶對受理信用卡的訴求日益強烈,且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已就信用卡套現等若干問題出臺了司法解釋,強化了對信用卡風險的法律制度約束,也爲信用卡更加廣泛地使用提供了制度保障。
爲了防止惡意套現,此次公佈實施的《辦法》也做出了風險管理要求,收單機構應對高風險商戶、高風險交易加強風險管理,如採取交易限額、建立商戶風險保證金等措施,切實防範信用卡套現等風險。
《辦法》還要求,收單機構應劃分特約商戶風險等級,並根據風險等級進行有針對性的交易功能限制;應對實體特約商戶進行現場檢查,並通過有效技術手段和檢查措施對網絡特約商戶進行覈查;對無卡、無密交易,以及消費撤銷、退貨等交易類型,應強化風險管理措施;應建立交易監測系統,並對其監測發現的可疑交易和銀行卡清算機構發送的風險提示及時進行處理。
此外,央行要求收單機構在提供收單服務前對特約商戶開展業務培訓,保存培訓記錄,確保特約商戶掌握銀行卡受理操作流程、風險防範等基礎知識;對實體特約商戶收單業務進行本地化經營和管理,以確保及時應對特約商戶的收單服務需求。
《辦法》明確指出,收單機構不得向持卡人轉嫁特約商戶應承擔的刷卡手續費,且應通過協議要求其特約商戶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銀行卡而向其收取或變相收取附加費用,或降低服務水平。換言之,刷卡手續費本身就應是由商戶自身承擔的費用。
而部分商店“只能刷某銀行信用卡”的規定,也將被視爲違規。《辦法》明確,收單機構應通過協議要求其特約商戶不得歧視或拒絕同一銀行卡清算品牌的不同髮卡銀行的持卡人,確保銀行卡清算機構的品牌卡在其清算網絡內的通用性,使持卡人可自願使用銀行卡。
(來源:長春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