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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案律師的“無罪辯護”說法引起反彈。昨天,該案受害人楊女士委託代理律師田參軍發表聲明反駁,稱李某某的律師所發聲明“片面陳述事實和引用法律,過於偏袒被告人李某某”,楊女士對李某某律師要爲其作無罪辯護感到極其悲憤。此外,田參軍律師在微博中指出,李某某新聘律師之一王冉,曾在海淀檢察院任職,而此案正是由海淀檢察院提起公訴。
作無罪辯護相當於二次傷害
據田參軍律師介紹,楊女士在得知李某某辯護人要爲其作無罪辯護後,感到極其悲憤、痛不欲生,儘管經他解釋,楊女士認識到辯護人有權爲被告人作無罪辯護,但她仍然感到極其震驚、憤怒和悲哀。在案發後,楊女士的精神狀態一直不好,李某某新聘律師發表的聲明再次讓她受到強烈刺激,有了去找心理醫生的診療計劃。
田參軍律師表示,楊女士在孤立無援的情況下,被李某某等人肆意毆打、侮辱,並輪番施暴,身體和心靈都受到極大摧殘。案發後,楊女士又多次受到李某某的恐嚇和威脅,極力阻止她將此事張揚出去。受害人在惶恐和無助中度過了兩天兩夜,不敢向任何人傾訴,既害怕家裏人知道後受不了這個打擊,也害怕對方利用其勢力來掩蓋此事,甚至對被害人進行打擊報復,但最終還是選擇了報案。
案發至今,被害人沒有收到李某某的監護人或者家庭最起碼的人道慰問與歉意,只能躲在不爲人知的角落裏獨自傷心和悲痛,卻驚聞李某某的新聘辯護人慾作無罪辯護,被害人楊女士本就很脆弱的神經和受傷流血的心再次受到新的打擊,這無異於傷口撒鹽,雪上加霜。
田參軍律師認爲,李某某新聘律師所發的聲明,片面陳述事實和引用法律,過於偏袒被告人李某某。“聲明中的言外之意是,喝酒是李某某強姦的誘因,酒是強姦案的罪魁禍首。按照其邏輯,所有賣酒的營業場所都應該關門,否則,一旦有人酒後犯罪,賣酒的就要獲罪,而犯罪的人反而無罪?難道酒後強姦就不是強姦嗎?”田參軍律師希望李某某新聘辯護人在法律和職業倫理允許的範圍內開展辯護工作,不要對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
此外,田參軍律師在聲明中質問李某某的父母是否對子女履行了接受義務教育以及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德的教育。
律師曾任職海淀檢察院須迴避
田參軍律師在微博上還曝出了此案的另一問題:李某某新聘律師王冉2001年7月至2009年7月曾在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工作,而李某某案正好是海淀檢察院公訴的。那王冉是不是該在此案中迴避呢?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學教授洪道德介紹,關於律師在代理案件中的迴避,《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都有詳細規定。如果王冉在海淀檢察院工作的幾年中,已經被檢察院任命爲助理檢察員,那麼他離職後,除兩年內不能以律師身份擔任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外,終生不能代理任何由海淀檢察院參與辦理的公訴案件。
不過,也有消息稱,王冉律師在海淀檢察院時只是書記員,不受《檢察官法》約束。洪道德認爲,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的《檢察人員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暫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檢察人員離任後兩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第十八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檢察人員,是指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書記員、司法行政人員和司法警察。
“爲避免司法不公,目前應當由海淀檢察院確認王冉在該院的任職情況,並向海澱法院提供其任職的事實證明,由海淀法院決定王冉律師是否應按照法律規定迴避此案。”洪道德說。
新聞延伸
刑案律師說案尺度到底有多大
近日,“坑爹少年”李某某強姦案代理律師的聲明與“無罪辯護”說引起社會熱議。作爲律師,對於案情哪些話可以說,哪些不能說,說到什麼程度,有沒有具體的法律約束呢?記者採訪了部分律師和相關專家。
“當事人想說的”不一定就能說
昨天,李某某律師的“無罪辯護”說引起媒體普遍質疑,受害人的律師也認爲這是對受害人的二次傷害。
不過,有律師認爲“無罪辯護”說無可厚非。因爲律師對當事人是否採取無罪辯護,主要還是尊重當事人本人的意願;即使律師經過閱卷、會見、調查取證,認爲被告人有罪,如果不解除合同,那麼,律師須服從當事人意願,進行無罪辯護。
京都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劉銘也認爲,無論犯罪事實多明顯,在最終判決之前,李某某仍是犯罪嫌疑人,不是罪人。
而對以上說法,中國政法大學刑訴法教授洪道德稱之爲“張冠李戴”,錯把代理制度當作辯護制度。我國《律師法》規定:“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受委託的權限內,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讓說什麼就可以說什麼。而辯護人則有完全不同的地位和權限,不論是相對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還是相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都具有完全獨立的法律地位。《律師法》和《刑事訴訟法》對辯護律師的責任提出了相同的要求,“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洪道德認爲,律師在擔任辯護人後,如何進行辯護,只根據事實和法律,不看任何人的眼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拒絕律師辯護,但無權要求律師如何辯護;辯護律師也不能放棄獨立地位,曲意迎合被告人,更不應當爲了達到所謂的辯護效果,而歪曲事實、曲解法律。
“當事人不想說的”合同保密
當事人讓說的不一定能說,那當事人不想讓說的,律師有沒有權力披露出去呢。
爲防止律師“亂說話”,新《律師法》和本市的相關規定都有要求。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律師在辦理案件結束後,在撰寫學術著作、回憶錄、傳記以及諸如此類的文章時也應避免披露保密信息。在個人隱私方面,當事人的住宅、通訊、情感、健康、個人癖好、家庭成員、個人財產和家庭財產等信息應當保密。
保密要求在刑事案件中尤爲突出。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尹富強律師形象地表示,在司法實踐中,律師辦理刑事案件時“泄露國家祕密罪”就如同懸在律師頭上的一把劍。刑事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必須介入到偵查、起訴、審判之中,而偵查、起訴、審判等內容有時被納進國家祕密範疇。刑事律師的保密義務是非常大的,稍有不慎就會帶來風險。
那能說的可以說多少呢?北京市融商律師事務所主任任麗穎表示,對於不同案件要區別對待。民事案的公開度高,刑事案件中則要更加謹慎。劉銘則總結了律師的言論底線:“遵守法律和職業操守,維護當事人利益,保守當事人祕密。”
據瞭解,現在律師事務所與當事人籤委託協議時,都在合同中附有保密條款。業內律師也建議,當事人在聘請律師爲自己打官司時,可以明確要求律師對於自己談到的一些問題予以保密。如果不想讓律師泄露案情,可以在委託協議中寫明“嚴禁律師向外界透露與案情有關的一切消息”,並約定違約責任,通過合同約束律師行爲,比事後維權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