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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味着調解路上酸甜苦辣的人民調解員,心繫民情,默默奉獻。這些報酬最少的的“和諧使者”,處在最接近基層民衆、面對糾紛最多、工作量最大的前沿位置,構築着和諧穩定的村居社區的“中國夢”。
活躍在田間地頭的和諧使者
“二十一天時間內幫我們調解了一起非正常死亡糾紛,比起四處奔波上訪、打官司,花錢少、方便又節省時間和精力。”浙江省縉雲縣新碧街道大陸村村民田偉麗說。
田偉麗的丈夫李某受僱幫人建房時,因操作吊機失當,與吊磚機一起墜落而不幸身亡。情緒激動的當事人親屬因賠償糾紛多次到縣信訪部門上訪,並表示要進京上訪。當地村、司法所、街道和公安部門多次組織調解未能達成協議。縣司法局獲悉後,成立了以副局長爲組長,並抽掉調解工作經驗豐富的二位局機關同志和司法所工作人員組成調解專案組,妥善化解了糾紛。
這是截止到2013年5月15日,縉雲縣自2012年開始成功調處的55件非正常死亡事件之一。調處的糾紛中,包括農村建房事故、交通事故、醫療糾紛、溺水死亡等。
聞悉各級人民調解組織成功調處多起公民非正常死亡糾紛案的縉雲縣委書記孔海龍,欣喜地作出批示認爲“成績可喜可賀”。並指出,當下社會矛盾糾紛凸顯,給社會穩定造成巨大壓力,希望你們再接再勵、大膽探索、完善機制、創新辦法,讓人民調解工作發揮更好的成效。
從人命關天的矛盾衝突,到建房的滴水檐、宅基地劃分,還有鄰里、婆媳、兄弟之間磕磕碰碰這些百姓瑣事,縉雲縣1697名活躍在村頭、田頭、街頭和社區樓道的人民調解員,解百家糾紛,化干戈爲玉帛。被羣衆稱頌爲“和諧使者”。
當初“村裏有人出了人命案,受害人全家像天塌下來一般哭天喊地,自己想不顧一切的去幫忙”的想法,使大洋鎮前村村的王闖對人民調解工作一干就是30多年。
王闖還記得,大洋鎮後村村有一名18歲女孩到溫州打工,不小心觸電而亡,女孩家裏人找到王闖,請王闖前往交涉賠償事宜。那次談判很艱苦,白天黑夜地連續談了3天,到第四天凌晨4點才談好。
小到堂兄弟間的煙囪口開放糾紛,大到相鄰兩村爲爭搶水源醞釀大規模械鬥,以及到河南解救被拐賣婦女、深圳的車禍事故談判、衢州的工程事故致死案……王闖調解的糾紛數量已經記不清了。他贏得了“全國人民調解能手”的榮譽。
五雲鎮船埠頭村的“浙江省人民調解能手”鄭蘇成對記者說起鄰村一件早些年發生的讓村民至今唏噓不已的悲劇,兩鄰居只因在走道放置一個糞桶發生爭執而惡化爲動刀殺人,導致3人死亡,5人受傷。如果“調解上去了,民事糾紛就不會轉爲刑事案件了;羣體矛盾就不會演變爲羣體事件了;上訪就會下來了……”這是鄭蘇成對人民調解作用的理解。
像重視公檢法一樣重視調解
“我國數千年來延續、發展的人民調解因其成功解決人民內部矛盾的獨特功效,而被西方社會譽爲‘東方經驗’和‘東方之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肖建國在接受採訪時告訴記者。然而到了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期,由於國家治理方式轉變,人民調解的組織形式、工作方式沒有進行相應的調整,另外,對於法治內涵的誤讀使得法治幾成訴訟的代名詞,法院外的各種糾紛解決機制,尤其是調解一度受到冷落甚至鄙棄等原因,使得人民調解調解的案件以及人民調解的人員數量日趨減少。2002年跌至歷史最低,全國調解總數僅3141000件,比1990年減少57.6%。“東方之花”面臨日漸凋零的威脅。
而不容忽視的現實是,從傳統的離婚、相鄰、家庭等民事糾紛,到新時期的宅基地、幹羣關係、集體財務管理、徵地拆遷、企業改制、下崗安置、土地延包、環境污染、計劃生育等多元化糾紛。“社會轉型期矛盾糾紛高發,訴訟案件劇增。近幾年,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受理案件1000多萬件,其中僅民事訴訟就達800多萬件。”肖建國說。
上海市寶山區司法局局長周有根以其所在地爲例表示,“法院搞民事審判大概有四五十人,每年要審理8000~10000案件,壓力可想而知。”
社會現實倒逼人們重新考慮加強人民調解作爲社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一項極爲關鍵的環節。爲了緩和社會衝突、營造和諧氛圍、分流訴訟案件,發揮社會團體、組織的作用,引導社會大衆合理選擇解紛途徑、理性化解衝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由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並於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調解以“強悍”的姿態重回公衆視野。
而曾參與人民調解立法的肖建國指出,由於種種因素的制約,人民調解的作用和社會救濟功能並沒有得到充分的發揮。
“過去幾年,由於我局對人民調解案件管理缺乏良好的工作機制,導致近幾年來我縣人民調解案件逐年下降,2011年已降至新低,按統計數據顯示只調解了1810件。”縉雲縣司法局副局長朱步盛告訴記者。
如何真正改變人民調解工作可有可無的錯位認識?如何建設人民調解的系統工程,以最少的資源投入產生最大的社會效益?面對一個個現實問題,從縉雲縣檢察院調任司法局任職的章仕法局長和他的同事們在思索,“必須象重視公檢法工作一樣重視人民調解工作;象重視信訪工作一樣重視人民調解工作;象關注羣體事件一樣關注人民調解。”
8500多個社會不穩定因素消弭無形
經過半年時間的調研、摸索、實踐,2012年8月,縉雲縣司法局出臺了《人民調解案件管理辦法》。明確了人民調解案件的分類標準,規定了人民調解案件上報時間,確定了非正常死亡案件調解的報告程序,建立了司法所和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聯繫制度。並按照案件的簡易、疑難等標準實施“以獎代補”激勵制度,將基層人民調解員作爲獎勵的重點,改變以往“吃力不討好”、干與不幹一個樣的局面,使調解員樹立“不等不靠”、“主動介入、積極調處”的新觀念。
在此期間,縉雲縣在253個行政村、6個社區完善建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同時與蓮都、青田、永康、武義、磐安、仙居等6個毗鄰縣(市、區)建立了毗鄰聯調組織;在規模以上企業建有63個人民調解委員會,還建有醫療糾紛、道路交通事故、涉訴糾紛和五雲街道社會矛盾糾紛110聯合調處中心等4個行業人民調解委員會,形成了以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廠企人民調解委員會爲基礎,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爲主導,村民調解小組和行政周邊地區聯合調解組織、行業性調解組織等爲補充的立體式調解組織網絡。
明晰的人民調解工作機制,使人民調解工作駛上了“有軌列車”。2012年,縉雲調解案件數創歷年新高,全年共調處各類矛盾糾紛6507件,成功6336件,調解成功率達97%以上。涉及11278名當事人,金額1896.66萬元。而至2013年4月份止,又成功調解了2239件,一年多來共計成功調解案件8575件。
8575件矛盾糾紛的成功化解,對於當事人來說,權益得以維護、避免走上訴訟或信訪之路,生活重歸千金難換的和諧幸福;對於社會來說,等於8575個不穩定因素消弭無形,其社會意義和價值難以用金錢來衡量。
翻閱厚厚的卷宗,記者了感觸着“情、理、法”的相通相融。呂某受陳老太的多次請求爲她家的瓦房“撿漏”時,不慎從房頂摔下,傷重不治身亡。調解員從“百善孝爲先”的情感入手,勸導陳老太的兒子“以和爲貴”,爲老母親承擔協商好的賠償金。如果訴至法院,年邁的陳老太會因沒有經濟能力、兒子不是賠償主體而使結果滯留在“紙上的判決”。
一些司法幹部認爲,人民調解所具有的增強凝聚力、傳承道德價值,以及協調法律與公序良俗的特殊作用,是判決所不能替代的。訴訟是西醫,它的強制性相當於西醫的一“切”了事,醫治的是社會的標;人民調解是中醫,對社會實現標本兼治。
縉雲縣的人民調解體現着“早、快、省”的特點。一位村民表示,對於來回奔波上訪、打官司,村民有三怕。一怕煩,繁瑣拖累時間長;二怕難,證人不願上公堂,案件判決後執行難;三怕用錢嘩啦啦,訴訟費、律師費,不管輸贏難回還。所以,老百姓更願意選擇調解這種簡易、便捷、省錢又不結冤家的方式解決糾紛。
朱步盛給記者算了一筆賬,以一個法官每年審判300件計算,如若每年6000多件調解成功的糾紛通過訴訟渠道來解決,法院僅法官就還需增加20多名,加之相應人員、辦公設施配備及運行,其經費已遠遠超過對人民調解資源的投入。
“縉雲縣的人民調解工作是浙江的一個縮影。2012年,浙江省人民調解數量達到56萬多件。”浙江省司法廳基層工作處處長陸德興告訴記者,在2002年人民調解數量較少時,高達52萬多件的信訪量是人民調解數的3.5倍。而自2010年以後,當人民調解數超過信訪總量時,信訪總量下降爲30多萬件。
“動用根植於民衆中的自身力量,讓老百姓自己的事情自己辦,自己的問題自己解決,把大量社會矛盾解決在萌芽狀態,大大減少信訪量、訴訟量,排除可能發生的違法犯罪、自殺輕生,羣衆鬥毆這些‘定時炸彈’。”章仕法表示,人民調解就是要“爲羣衆解愁,爲政府分憂,爲信訪分流,爲公安減壓,爲法院減負,爲維穩出力,爲發展護航”。
而人民調解不收費的特點,決定了調解員在經濟收益上的得不償失。面對調解員隊伍呈現的文化水平低、收入低、年齡高這“二低一高”的普遍社會現狀,如何切實解決調解員的後顧之憂,讓調解員心情舒暢的工作,避免調解員隊伍的青黃不接?章仕法和他的團隊繼續着新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