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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扶持中小微企業的發展,近年來國家一直強調爲中小微企業減稅,包括減免中小微企業的所得稅,政策實施效果如何?據媒體引述廣東省地稅局副局長楊朝峯的話,近5年間,全廣東省中小微企業得到減免的企業所得稅僅爲8793萬元,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每年約4000戶,僅佔全省企業納稅戶數的2%。由此看來,這一用意良好的政策,到了地方執行層面,實際效果非常有限。
個人分析,產生上述政策目標和效果背離的原因有幾方面:首先是中小微企業的定義不甚清晰,導致政策效果打折扣。有的部門是按從業人數確定,有的部門是按企業銷售額來確定,甚至對於中小企業和微型企業的衡量標準也不盡相同,使得中小微企業苦不堪言,乾脆就不去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了;其次,是廣東的中小微企業中,有相當一部分屬於港資的加工貿易企業,而這些企業本質上只是一家加工廠,並沒有在當地工商註冊成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這樣連享受稅收政策優惠的“資格”都可能不具備。而且,這些企業的產品根本不在國內銷售,也形成不了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故無法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再者,一些地方政府對中小微企業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的態度其實並不積極。主要原因是,在經濟形勢依然嚴峻的情形下,地方政府財政收入捉襟見肘,其更傾向於深挖稅源,加強稅收的徵管力度,這就與爲中小微企業減稅的政策目標背道而馳;還有,中小微企業要做大做強,還需假以時日,而地方主要官員是有任期的,他們都希望儘可能在任內多出政績,而中小微企業在此方面則貢獻甚小,由此也很難得到地方行政資源的傾斜以及優惠政策的眷顧了。最後,中小微企業的所得稅減免政策出臺前可能缺乏細緻的調查研究,至少沒有充分傾聽中小微企業的聲音,也可能是一個原因。
在稅收政策上扶持中小微企業,目的在於培育一批目前實力不很強,但是又有一定發展潛力的企業羣體,爲我國從根本上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打下堅實的基礎。從這個重要的政策目標出發,政府部門完全有理由對小型微利企業全面豁免徵收企業所得稅。可能有人擔心,說有部分企業爲了享受小微企業的稅收政策優惠,不惜讓自己“不長大”,甚至把企業分拆成若干個小微企業,故需從源頭上遏止此類現象。我認爲,如果真有企業這麼做,也是極少數。我們不應爲了試圖杜絕“鑽空子”的企業而讓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出臺功虧一簣。還有,如果從總體上去評價中小微企業的生存狀況,我們的工作是否還應做得更細緻一些?譬如從事加工製造業和從事商業零售的小微企業的生存狀況有何不同,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針對不同類型、不同行業的小微企業應該做哪些微調?事實上,政策出臺前的調研工作越細緻,越是能夠把中小微企業對政策的期望轉變爲政策條文,而這些政策條文又是可操作的,也是廣大中小微企業主可以預期的,如此一來,中央政府出臺的扶持中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就能夠收到事半功倍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