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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7月12日電(記者姜潔)記者12日從監察部網站獲悉:《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爲處分規定》將於下月起施行,有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爲的單位,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爲的個人,應當承擔紀律責任。
《規定》指出,其所稱津貼補貼包括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和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離退休人員補貼、改革性補貼以及獎金、實物、有價證券等。
《規定》列舉了12種行爲,即違反規定自行新設項目或者繼續發放已經明令取消的津貼補貼的;超過規定標準、範圍發放津貼補貼的;違反有關公務員獎勵的規定,以各種名義向職工普遍發放各類獎金的;在實施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併發放補貼後,繼續開支相關職務消費和福利費用的;違反規定發放加班費、值班費和未休年休假補貼的;違反相關規定,擅自提高標準發放改革性補貼的;超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以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實物等形式發放津貼補貼的;違反規定使用工會會費、福利費及其他專項經費發放津貼補貼的;借重大活動籌備或者節日慶祝之機,變相向職工普遍發放現金、有價證券或者與活動無關的實物的;違反規定向關聯單位(企業)轉移好處,再由關聯單位(企業)以各種名目給機關職工發放津貼補貼的;其他違反規定發放津貼補貼的。有這些行爲的,將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