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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25日“被網傳曾坐檯,張馨予起訴夏薩沙”案一審開庭時,張馨予到庭。
人民網北京7月15日電(楊孟辰)今日上午,朝陽法院公開宣判“被網傳曾坐檯,張馨予起訴夏薩沙”一案。經審理法院認爲夏薩沙行爲已構成侵犯他人名譽權,法院判決夏薩沙在判決生效十五日內,公開發布對張馨予的致歉聲明,並賠償張馨予精神損失費、經濟損失等共計六萬四千五百元。
據悉,張馨予起訴名譽侵權案被北京市朝陽法院受理後,法官撥打夏薩沙的手機始終無人接聽。法院前後4次向夏薩沙任職的公司及戶籍地址發送司法專郵,但不是因爲地址欠詳、就是查無此人被退回。一審開庭和宣判夏薩沙都未出庭應訴,據瞭解,法院已以公告形式向夏薩沙發送了開庭傳票和判決書。今日宣判張馨予本人也沒有到庭,但其代理律師稱張馨予應該會對判決結果滿意,是否上訴需徵求張馨予意見。
2012年9月2日,原告張馨予獲知,被告夏薩沙(新浪微博用戶名:港慫薩沙)在其新浪實名認證微博上捏造了內容爲“張馨予原名張燕,當初在無錫樂巢會夜總會坐檯,轉到杭州金碧輝煌夜總會坐檯,杭州紅牌,出臺很貴,起碼三千元,別破產了,告訴你是爲你好。”的博文,該博文發佈後被大量網友轉載、評論,使得大量不明真相的網友對原告產生了嚴重的質疑,對原告聲譽造成了極大的傷害。
原告張馨予爲避免損害的擴大,於2012年9月3日委託律師公開發布律師函,敦促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被告獲知後,不僅未停止侵權,反而變本加厲繼續公開發布對原告含有人身攻擊的不實言辭。
張馨予認爲,夏薩沙所發佈的上述博文完全是惡意捏造,對自己名譽造成難以挽回的傷害,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費、經濟損失等共計50.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