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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被告席上卻難得一見“官家”身影。爲避免此類現象,本月起實施的《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應訴工作規則》明確規定:以市政府爲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出庭人員中應當至少有1人是應訴承辦單位的負責人或者工作人員。(7月14日《北京青年報》)
自古以來,不少中國老百姓“畏進公堂,恥於訴訟”,遇到冤屈時的生存哲學是“打死不告狀,冤死不告官”。而如今,越來越多的民衆敢於拿起法律武器維權,民告官越來越常見,這彰顯出公民的法律意識在增強。不過,民告官案件,往往只見民不見官,一項調查顯示,民告官案件9成難見官,某地曾有統計,在全年2000多件民告官案件中,無一位行政長官出庭。
從法律上說,缺席審判並不影響法律效力,更不影響判決結果,但足以折射出一些官員缺乏法治觀念,正如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應鬆年所稱,“政府消極應訴的原因是,我們的一些地方領導思想上還沒有真正樹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識,還沒有把自己從‘官’的位置上放下來。”尊重法律尊嚴,涵泳法治信仰,官員當以身作則,如果官員當被告,選擇不出庭,民衆會怎麼想?官員應破除“當被告面子上不好看”陳舊觀念,法治時代,當被告沒什麼不好看的,權力別那麼高高在上,充滿傲慢。
近年來,北京市一直在積極推動行政機關以更積極的態度面對行政審判案件,並已逐步探索實施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制度。比如,2011年起,平谷區積極推行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實施第一年,行政機關負責人在行政訴訟中出庭應訴比例便由原來的不到1%上升到近47%。效果立竿見影,這是可喜的進步。要求官員出庭,看似細枝末節,實則意義深遠,言此是打造法治政府的一個逗點,並不誇張。
不過應看到,官員出庭了,並不算完。在有的地方,民告官、官易見,但是官出庭、不出聲。這樣的出庭,就只具有象徵意義。因此,只有官員出庭又出聲,在出庭前就認真做好答辯工作,而不是走過場,才能更好地體現訴訟主體間的平等,以及官員對法院、法律的尊重。
此外,行政首長出庭應訴代理案件,還需要設置一定的罰則,比如對行政機關通報,對行政首長問責。此前,有些地方雖然出臺了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制度,但由於約束效果比較有限,實施效果並不理想。
當然,“民告官,官見民”的目的,並非故意讓官員難堪,而是讓官員在出庭時能夠深刻體會“依法行政,執政爲民”的真諦。基於此,民告官案件中,官員應出庭出聲,更應該在日後的工作中真正做到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