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津北方網訊:日前,記者從市公安局獲悉,本市公安機關自6月1日起組織開展的打擊竊電百日行動取得顯著戰果。截止目前,共追收電費3500萬元,3166個竊電個人補繳電費。
近期,市公安局接到電力公司稽查部門反映:本市一些地區個別企業和個人存在竊電現象,由於竊電造成重大損失,且竊電的方式較過去更加隱蔽,嚴重影響本市電網安全。
針對電力部門反映的情況,市公安局決定從6月1日至9月,組織多部門協同作戰,深入開展打擊竊電百日行動。行動中,重點查處高耗能企業以及竊電高發行業、地區,嚴厲打擊竊電違法犯罪分子,整治竊電嚴重地區的供用電秩序,保障電力企業和廣大用戶的合法權益。同時,市公安局與電力部門建立協作機制,充分發揮執法機關力量,警企協作聯合打擊竊電犯罪。6月1日至今,市公安局先後15次開展聯合行動,共查獲竊電個人及小電力用戶8000餘戶。
警方提示:
竊電面臨三大風險
竊電即爲盜竊國家電能,盜取電能無非是通過三種手段:⑴在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⑵繞越供電企業用電計量裝置用電;⑶故意損壞供電企業用電計量裝置,非法獲取電力公司的電能。這些都避免不了帶電接線,或者在計量裝置上短接電流、斷開電壓。然而,這些操作將面臨以下三種風險:
其一,安全風險。帶電接線,肯定不會將線路連接很嚴緊,從而導致逐漸鬆動,後果就是間隙放電,產生瞬間高壓,容易擊穿絕緣使人觸電、燒表和用電設備燒燬。衆所周知電壓回路不能短路,否則容易產生高次激波,也就能發生過電壓,其結果就是導致觸電、燒表和用電設備燒燬。一但發生人身觸電事故,可能出現非死即傷的事情,這就是竊電者所要承擔的最大的安全事故風險。
其二,法律風險。《電力法》1996年4月1日執行、《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1996年9月1日施行、《供用電監督管理辦法》1996年5月19日執行、《供電營業規則》1996年10月8日施行、《天津市供電用電條例》2007年7月18日通過執行、津高法[2001]65號文件和津高法[2004]09號都相繼出臺,而且體系已經完善,從國家到地方相關的法律、條例、規則、實施細則以及相關司法解釋都保證有法可依。所以,竊電並非只罰款而已,將面對法律制裁。
其三,經濟風險。根據《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零三條和《天津市供電用電條例》第四十二條、四十三條可以依法計算出用戶盜竊電能所需追補電費,並且還要因用戶盜竊電能而承擔三倍違約使用電費。根據《供用電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電力管理部門對盜竊電能的行爲,應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爲,並處以應交電費五倍以下的罰款。一旦竊電行爲被查出將面對將近9倍的追罰,而且還是滿負荷計算的追補電費。(記者趙穎妍 通訊員趙軍 楊衛江 唐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