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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1日起,全新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管理法》正式實施,其中進一步明確和完善了外國人臨時入境制度,對符合條件的外國人在入境時可以簽發停留期不超過15天的臨時入境許可。天津機場邊檢站在7月10日爲一名印尼籍華僑簽發了新法實施後的首個臨時入境許可。
7月10日早,機場邊檢站在辦理新加坡至天津的某航班入境邊防檢查手續時,民警發現有一名印尼籍男子未持有有效簽證準備入境。民警暫時停止爲其辦理了入境手續,對其進行了有關詢問。後得知,該旅客是我國僑民,原籍河北,旅居海外已多年,此次回國是爲了參加親屬的葬禮。得知親屬逝世的消息後,他心急如焚,便立刻踏上了返鄉行程,情急之下沒有事先辦理我國的入境簽證。他忙向民警解釋,如果無法入境,再返回印尼申請來華簽證,將肯定錯過親屬的葬禮,對他來說將是終身的遺憾,並且家鄉的朋友已經在候機樓外接機了,更讓他焦急萬分。結合該旅客描述的情況,經過有關身份信息等覈查,並與載運其抵津的航空公司和旅客本人進行了有關信息登記和擔保後,該旅客預定了該航空公司一週後離津出境的機票,機場邊檢站在完成上述相關手續後,根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針對“因緊急原因需要臨時入境中國的外國人”,爲其簽發了新法實施後的首張臨時入境許可,使其得以正常入境。
臨時入境許可制度雖然給外國人入境帶來了便利,但必須要符合特定的條件纔可以,一般情況下還是要憑我國簽證入境。新的《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國人需要臨時入境的,應當向邊檢機關申請辦理臨時入境手續:一是外國船員及其隨行家屬登陸港口所在城市的;二是“持聯程客票搭乘國際航行的航空器、船舶、列車從中國國境前往第三國或者地區。在中國境內停留不超過24小時且不離開口岸,或者在國務院批准的特定區域內停留不超過規定時限的”人員需要離開口岸的;三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緊急原因需要臨時入境的。臨時入境的期限不得超過15天。對申請辦理臨時入境手續的外國人,邊檢機關可以要求外國人本人、載運其入境的交通運輸工具的負責人或者交通運輸工具出境入境業務代理單位提供必要的保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