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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成都市龍泉驛區柏合鎮發生了一起離奇的車禍。多輛車碾壓了同一位老人,而只有最後一位車主停下車報警。近日,法院判決最後這輛車的車主彭某賠付死者家屬近40萬元,其中31萬元由保險公司承擔。在其他車輛逃逸被抓獲後,彭某享有追償權。彭某當庭表示不上訴。(7月16日《華西都市報》)
這起判例迅速引發網友熱議:既然老人死亡是由多車碾壓造成,爲什麼逃逸的前車可以逍遙法外,而主動報警的後車卻成了承擔主責的“冤大頭”?司法的板子全打在心中尚懷良知的人身上,會不會敗壞道德水源,引導不誠信、無擔當的行爲,間接鼓勵交通肇事逃逸?雖然後車司機彭某享有追償權,但事故發生已近兩年肇事逃逸者仍未歸案,連警方都無能爲力,彭某的追償權會不會只是張白條?
幸好彭某購買了交強險,也投保了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公司可以承擔絕大多數賠款,車主賠償的壓力減小,所以纔可以表示不上訴,老人家屬也能得到應有的賠償——案子看來皆大歡喜。不過,另一種可能出現的場景在許多人腦中盤旋難去:假如車主沒有購買商業險會怎樣?那時,法院又會做出怎樣的判罰?若沒了商業險,又只能由車主自己承擔絕大多數經濟賠償,這會不會成爲後車的車主不可承受之重?在攝像監控依然存在盲區的情況下,這種判例會不會讓更多的人心懷僥倖,寧肯肇事逃逸也不願下車救人,做最後留下來的那一個?
如果最後一輛車碾過老人的時候,老人真的還有生命體徵,末車的車主當然也應該承擔責任,但這個責任應該與前面的肇事車分擔,而不是讓下車報警救人的那一個成爲唯一的責任人。司法判例應形成一種良性的示範效應,去懲惡揚善,讓肇事逃逸的人心驚膽寒,而不是讓留下來面對責任的人獨自心慌,隨時擔心會傾家蕩產,甚至面臨牢獄之災。
“多車碾人”案件的判罰未嘗沒有轉圜的餘地。比如,先釐清碾壓車輛各自的責任,最後留下來的車主只需承擔自己的那一部分賠償,其餘則可以由公共機構代付,等案件偵破後再由公共機構去追償。權責對等,纔可能以公平的判例,對社會行爲進行良性引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