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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背景
針對媒體報道“2/3的器官捐獻未經官方系統進行分配問題”,7月10日,國家衛計委迴應稱,此前器官捐獻包括分配系統一直在試運行,將正式出臺人體器官獲取與分配管理的暫行規定,強制要求全國所有的器官分配通過該系統進行。
“醫學之巔”的現實困擾
自美國外科醫生約瑟夫·E·默裏及其團隊於1954年完成了世界上首例成功器官移植手術,器官移植在技術上日臻成熟。曾被譽爲“21世紀醫學之巔”的器官移植手術已成爲一種常規療法,但是通過器官移植手術造福的病患卻面臨着現實困擾——器官捐獻數量與需求數量的懸殊以及供不應求情況下可移植器官的公平分配問題。
可移植器官供不應求是全球性問題。數據顯示,全世界需要緊急器官移植手術的患者數量與所捐獻人體器官的數量比爲20∶1,即使在完成移植手術數量第一的美國,患者等待腎移植的平均時間也要超過3年。
在我國,每年有150萬人等待器官移植,與如此大需求相對應的是每年完成僅1萬餘例的器官移植手術。據中國人體器官捐獻中心統計,截至今年2月,全國19個人體器官捐獻試點省份累計實施器官捐獻659例,捐獻器官1804個。器官捐獻和公平分配需要解決一些問題。
分配仍受關係金錢因素影響
可供移植的器官來源於活體捐獻與遺體捐獻兩個途徑。活體捐獻,是捐獻者在不危及其性命的情況下主動捐獻部分器官的行爲,受人體器官的功能限制,實踐中可進行活體捐獻的主要爲可再生的肝臟和有備份的腎臟。我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對於活體移植要求器官的捐獻人與接受人存在婚姻關係、血親關係或者因幫扶等形成親情關係。活體器官捐獻可能對捐獻者造成永久性損傷,被專家稱爲“是以鮮血甚至生命爲代價的”,一定程度上受到倫理道德的反對。
遺體捐獻是捐獻者生前自願表示在死亡後捐獻遺體的全部或者部分器官,以及生前未表示捐獻意願但在死亡後由其直系親屬捐獻遺體的全部或者部分器官的行爲。受傳統倫理觀念和風俗的影響,大多數國人難以接受捐出自己或者親屬的遺體。
我國刑法規定了“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規定定罪處罰。但是,與器官捐獻不足相伴而生的器官盜竊和器官買賣仍屢禁不止。
衛生部於2010年制定了《中國人體器官分配與共享基本原則和肝臟與腎臟移植核心政策》(以下簡稱“核心政策”),並於2011年建立包括器官分配體系在內的器官移植八大系統,但是並不是所有的醫院和捐獻器官都能被系統涵蓋。當前器官移植主要還是以醫院爲基本運作單元,醫院得到了一個可供移植的器官後,給哪個病人做手術,醫生或醫院說了算,醫院內部存在着自己的排序規則,可移植器官作爲稀缺資源其分配受到關係、金錢等不正當因素的影響,甚至被專程來我國進行“旅遊移植”的境外人士獲取。
知情同意是器官捐獻前提
作爲具有慈善、公益性質的器官捐獻行爲,最具決定意義的是捐獻者的“同意捐獻”,而公衆作出同意捐獻的首要前提即是對器官捐獻的廣泛知情權。
我國對於器官捐獻者知情的保障主要體現在《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中——“向活體器官捐獻人說明器官摘取手術的風險、術後注意事項、可能發生的併發症及其預防措施等,並與活體器官捐獻人簽署知情同意書。”不過告知的對象僅限於已進入移植階段的活體捐獻者,並不涉及公衆決定捐獻前的知情,對於擴大可移植器官來源作用有限。
對於器官捐獻的知情同意,首先應當包括“誰能捐?”、“到哪捐?”、“捐給誰?”等最基本的信息,這是公衆同意捐獻器官的最基礎的條件。所有的器官捐獻者都希望自己無償捐獻的器官會公平地分配給需要它的人,而不是成爲醫院或者其他機構牟利的工具。同樣需要國家採取主動的是爭取公衆在知情基礎上的同意捐獻器官。在當前的條件下不能苛求一般社會公衆自發地產生捐獻器官的奉獻精神,也不能僅依靠醫院在病人死亡後通過說服家屬捐獻死者遺體的方式獲取器官,而是應當在廣泛普及器官捐獻相關常識的基礎上引導甚至強制公衆思考並決定是否同意捐獻器官。
器官捐獻比例世界領先的西班牙,在知情同意方面引入了“推定同意”原則,其器官捐獻法規定所有公民均被視爲器官捐獻者,除非本人“生前表達過反對的意見”。在帶有法律強制性的“推定同意”原則及完善的器官捐獻協調網絡的推動下,西班牙的器官捐獻者達到該國人口的34.4%。英國從2011年開始,在公民申領或更換駕照過程中加入器官捐獻的告知與登記環節,要求每名駕照請求者作出是否同意死後捐獻器官的決定。目前,同意死後捐贈器官的英國人佔到29%。
當然,對於器官捐獻者的知情同意也應受到必要的限制,其必須與器官受益人的隱私權等利益相關聯,最基本的限制爲除親屬間的活體捐獻外,器官捐獻者或者其親屬不應知道移植者即器官的受體。如在法國,器官捐獻不僅是自願、無償的,還必須是匿名的,法律禁止公佈有關捐獻者和移植者身份的任何信息,以此杜絕任何形式的補償和買賣行爲。
延伸閱讀
制定公平排序規則
建立公平的器官分配體系,當務之急要做好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儘快建立健全器官移植與分配系統,確保每一傢俱有器官移植資質的醫院、每一枚可移植器官的分配均在系統的監管下規範進行,加大對違規醫院、醫生的懲戒力度。二是確立統一的排序與分配規則,通過輸入捐獻者的各方面條件,程序自動生成潛在器官接受者的排序,避免人工排序帶來的不確定和不公平。由於涉及到醫學、倫理等方方面面的原則,排序規則不一定完全合理,但必須確定。三是公開排序規則與排序,不僅使醫療機構內部有規範的參照,還確保所有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可以通過網絡等恰當方式知悉自己所處的排序位置,同時,通過公開透明的信息體系保障系統的公平運行。
曾捐器官者有優先權
我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和“核心政策”規定,申請人體器官移植手術患者的排序,應當符合醫療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開的原則,並對於肝臟移植和腎臟移植的排序列明瞭影響匹配名單排序的因素,包括地理因素、年齡因素、醫療緊急度評分、血型匹配、器官捐獻者及其直系親屬的優先權和等待時間。但是,由於缺少覆蓋全國的移植器官數據體系和統一、明確的排序規則,器官分配還存在很多的不透明和不公平。
在美國,除了較爲完備的法律規範外,還有較爲完善的組織體系,器官獲取和移植網絡(OPTN)負責收集並分析器官捐獻和移植的數據、維護器官移植候選人名單及受者、供者器官的信息、通過計算機系統簡化器官的配型及分配過程、進行有關器官捐獻和移植的宣傳和教育;器官資源共享網絡(UNOS)負責協調供者器官的配型、分配、政策制定、公衆教育,以及器官移植供者、受者數據的收集、覈實及維護工作,並維護在移植領域可以獲得的詳盡數據。(門頭溝區法院齊志超)
(來源:北京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