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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
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吉政發〔2013〕18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單位:
爲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根據我省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進一步規範低保管理
(一)規範認定條件。省政府負責制定和發佈區域性低保標準。區域性低保標準發佈前,仍由設區的市和縣(市)政府負責制定當地低保標準,報省政府備案後發佈施行。同時,明確認定低保對象的三個基本條件。
1.戶籍條件:原則上擁有申請地戶籍。一般非農戶籍人員申請城市低保,農業戶籍人員申請農村低保。對於在城鎮連續居住超過一定年限、滿足居住地縣級以上政府規定條件的失地農民家庭和農民工家庭,可以申請享受居住地城市低保待遇。在當地連續居住超過一定年限、擁有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證明的僑民家庭,可以根據居住地性質申請城市或農村低保。
2.收入條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準。可支配收入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在一定期限內取得的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個人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障支出後的工資性收入、經營淨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以及縣級以上政府規定應計入的家庭收入。
在覈定家庭收入時,對實現就業或接受扶貧開發項目取得收入的城鄉低保對象,將當地最低工資或農村扶貧標準與低保標準的差額作爲就業成本予以扣減;對有重病患者、重殘人員、子女就學等的“支出型”貧困家庭,按當地低保標準的一定比例予以扣減。
3.財產條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名下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必須滿足相關條件。即:全部現金、存款、有價證券及債權的人均市場價值不超過18個月的當地低保標準;不擁有除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以外的機動車輛、船舶等交通工具和大型農機具;不擁有兩套以上(含兩套)住房(人均使用面積低於當地縣級以上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人均保障面積的除外);縣級以上政府規定的其他財產條件。
低保原則上實行按戶保障、差額補助、分類施保,即:以家庭爲單位進行保障,根據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與當地低保標準的差額覈定補助金。對低保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殘人員、一戶多殘的殘疾成員、老殘一體人員、老年人、未成年人以及縣級以上政府確定的生活特殊困難人員給予重點保障,由縣(市、區)政府民政部門根據其困難程度,按不低於當地低保標準50%的比例增發補助金。
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適用社區矯正在社會服刑且生活無着的社區矯正人員,勞教(強戒)所外就醫、所外執行的生活無着人員,出獄(所)後的“三無”(無家可歸、無親可投、無業可就)刑釋解教人員,以及低收入家庭中喪失勞動能力且單獨立戶的重病、重殘人員,可單獨提出申請。
(二)規範審覈審批。各級審覈審批機關要按照公開公正和便民利民的要求,切實規範審覈審批程序。
1.規範申請及受理。申請低保應當以家庭爲單位,由戶主或其代理人以戶主名義代表申請家庭向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聲明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履行授權覈查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無正當理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不得拒絕。受申請人委託,村(居)民委員會可以代爲提交申請。
2.嚴格審覈及審批。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通過居民家庭經濟狀況信息覈對(以下簡稱信息覈對)平臺,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覈對。對個人申報情況與覈對結果不符且明顯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覈對通過的,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與村(居)民委員會組成調查小組進行入戶調查,調查結果由調查人員和被調查人共同簽字確認。入戶調查結束後,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召開民主評議會公開評議,提出是否給予低保的建議意見。
縣(市、區)政府民政部門要認真審覈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申請、審覈材料和評議意見,按照不低於30%的比例入戶抽查,並組織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工作人員和居民代表,共同對申請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條件進行“聯審聯批”,審批結果在村(社區)公示7天。公示無異議的給予保障,有異議的重新組織調查覈實。嚴禁不經調查、評議和“聯審聯批”直接將任何羣體或個人納入低保範圍。
3.加強公開和公示。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在駐地和村(社區)設置永久公示板或電子顯示屏,公開低保政策和審覈審批流程以及縣(市、區)、鄉鎮(街道)兩級諮詢舉報電話,公示“聯審聯批”結果。縣(市、區)政府民政部門要通過鄉鎮(街道)、村(社區)永久公示板或電子顯示屏等有效形式,對低保家庭情況進行長期公示。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進行網上公示。公示中要注意保護低保對象的個人隱私,嚴禁公開與享受低保待遇無關的信息。
(三)加強信息覈對。信息覈對由省及市(州)民政部門牽頭,會同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金融、保險、證券、工商、稅務、農業、林業、住房公積金等部門和機構,建立跨部門信息共享平臺,分級對申請家庭及其相關的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家庭成員的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覈對。信息覈對平臺建成前,要進行人工覈對。
相關部門和機構應根據有關規定和低保等社會救助對象認定工作需要,及時、全面、如實覈實申請家庭以下信息:民政部門負責覈實優待撫卹、婚姻登記和殯葬等信息;公安部門負責覈實戶籍人口登記、註銷信息和擁有車輛等信息;財政部門負責覈實財政統發工資和各種補助、津(補)貼等信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覈實就業、繳納社會保險費和領取社會保險金等信息;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覈實房產擁有、房產交易和房屋租賃等信息;金融辦負責協調銀行、證券、保險等機構的監管部門,督促銀行、證券、保險等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協助覈實存款、證券、保險等信息;工商部門負責覈實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註冊登記等信息;稅務部門負責覈實個人、個體工商戶及企業的納稅等信息;農業部門負責覈實土地承包等信息;林業部門負責覈實林地承包等信息;住房公積金部門負責覈實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使用等信息;根據認定工作需要,經省政府批准,相關部門應覈實的其他信息。
(四)規範資金運行。低保資金必須實行社會化發放,具體由縣(市、區)政府民政部門、財政部門與代發金融機構共同組織實施,確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額、及時發放到位。民政部門負責制定發放清單,財政部門負責發放清單審覈並及時足額劃撥低保資金,代發金融機構負責按照發放清單將低保金按月(季)劃入低保家庭個人低保存摺(卡)。各地低保資金年終滾存結餘數額不能超過當年低保資金支出總額的10%。
(五)實施動態管理。城鄉低保對象應分別按月、按季向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報告家庭經濟狀況變化情況;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要參加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的公益活動,併到當地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或向當地扶貧機構申請農村扶貧項目,主動接受就業服務和扶貧幫助。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對低保家庭人口及經濟狀況變化情況定期進行分類複覈,依複覈情況及時報請縣(市、區)政府民政部門停發、減發或增發補助金。
縣(市、區)政府民政部門要通過信息覈對平臺等渠道,定期對低保家庭及相關的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家庭的戶籍、收入和財產狀況進行復查。對於經個人報告或信息覈對、舉報發現家庭人口及經濟狀況有變動的低保家庭,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組織人員逐一入戶覈查。
二、進一步落實管理責任
(一)明確工作責任。低保工作實行政府負責制,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內低保工作負總責。各市(州)、縣(市、區)政府要切實擔負起低保政策制定、資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監督管理責任。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切實履行低保申請受理、調查、評議和公示等審覈職責。對已撤銷街道辦事處的地方,相應工作職責由當地縣級以上政府授權有關部門或機構承擔。
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能分別承擔相關責任:民政部門牽頭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低保政策的制定、工作督導、政策執行以及日常監管等工作;財政部門負責低保資金籌集、資金撥付、資金審覈、日常工作經費安排等工作;監察機關和審計部門負責低保政策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和審計等工作;就業部門負責提供免費就業培訓和就業崗位;教育部門負責落實低保家庭子女“兩免一補”等教育優惠政策;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提供法律援助;其他相關部門和機構負責做好政策規定的配合、協助和幫扶等方面工作。
(二)嚴格績效考覈。各級政府要將低保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科學發展考評體系,建立低保工作績效考覈制度,並逐級將低保工作各項指標納入對下級政府的績效考覈範圍,督促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考覈結果要作爲政府領導班子和相關領導幹部綜合考覈評價的重要內容,作爲幹部選拔任用、管理監督的重要依據。
(三)強化責任追究。監察機關要加大對社會救助工作的監督檢查力度,對社會救助工作的責任主體、工作流程、協作部門、工作人員等實施監督,對因工作重視不夠、管理不力、不履行職責,導致發生重大問題、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地方政府和部門負責人,以及在低保審覈審批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工作人員,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同時,要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建立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幹部近親屬(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享受低保備案制度。屬於規定範圍的近親屬,申請人必須如實申報,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單獨登記,嚴格審查。對於不如實申報的申請人及知情不報的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幹部,由相應的行政執法機關給予嚴肅查處。
對於騙取低保待遇人員以及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民政部門要會同檢察、法院、監察、公安等機關,除按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並追回騙取的低保金外,還要將有關信息記入全省企業或個人徵信系統。對於情節惡劣的,要依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加強監督管理。各地要健全投訴舉報核查制度,公開低保監督諮詢電話,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各級政府和民政部門要加強低保信訪工作,推行專人負責、首問負責、專人巡查制度。對低保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省、市、縣級民政部門要設立社會救助投訴舉報專線,由專人負責登記受理羣衆投訴舉報。對低保重大信訪事項或社會影響惡劣的違規違紀事件,可會同信訪等相關部門直接督辦。
(五)完善制度銜接。各市(州)縣(市、區)政府要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將低保家庭、低保邊緣家庭和“支出型”貧困家庭納入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法律援助和慈善救助等專項救助範圍,並負責制定針對低保家庭就業培訓、崗位輪候以及就業漸退、就業成本豁免等優惠政策,促進困難羣衆就業。農村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經扶貧部門認定後確定爲扶貧對象的,享受相應的扶貧開發政策。對實現就業或接受扶貧開發項目取得收入尚不穩定,且已不符合低保條件的低保家庭,城市低保家庭可繼續享受12個月的低保待遇,農村低保家庭可繼續享受18個月的低保待遇,殘疾人低保家庭在此基礎上可適度予以延長。繼續享受低保待遇期間,補助水平要逐月(季)遞減,具體遞減幅度由當地縣級以上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各市(州)、縣(市、區)政府要加快完善臨時救助制度,多渠道籌措資金,對低保保障後仍有困難的低保家庭以及低保邊緣家庭和“支出型”貧困家庭給予臨時性生活救助,具體救助標準由當地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三、進一步強化工作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由民政、宣傳、編辦、財經辦(農辦)、發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監察、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林業、衛生、金融辦、人民銀行、審計、國稅、地稅、工商、統計、調查總隊、法制辦、銀監、證監、保監、信訪、扶貧及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等部門組成的社會救助省級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各地也要根據實際情況建立相應的組織協調機制,充分發揮聯席會議的議事、協商、決策作用,統籌做好低保制度與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援助、法律援助、慈善救助等救助政策的有效銜接,研究解決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共享問題,督導推進社會救助工作的統籌開展。
(二)加強能力建設。各級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和全面落實低保制度的要求,科學整合市(州)、縣(市、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機構及人力資源,相關部門要研究制定加強基層低保工作能力建設的具體措施,充實和加強低保工作力量,重點加強鄉級以下社會救助工作能力建設,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切實滿足低保工作需要。要積極探索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社會組織參與、評估、監督低保工作。
縣、鄉級政府要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工作條件,設立服務窗口或服務大廳,實現“一廳式”服務。省級相關部門和市(州)政府要健全完善工作機構和信息覈對平臺,按需配置工作設備,落實工作經費,爲各級政府和部門提供信息覈對服務。各地要加快推進信息化建設,實現省到村(社區)的網絡互聯,進一步提升低保信息化管理水平。各級民政部門要不斷加強低保隊伍建設,逐步建立並推行低保崗位資格認證制度。
(三)加強經費保障。各級財政部門要進一步優化和調整支出結構,切實加大低保資金投入。中央和省財政低保補助資金重點向保障任務重、財政困難的地區傾斜,省財政廳要會同省民政廳通過“以獎代補”的辦法和措施,對工作績效突出地區給予獎勵,引導各地進一步完善制度,加強管理。同時,各級低保工作所需經費要納入同級財政預算,財政部門要結合當地低保工作任務量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經費。對低保工作經費不足的縣(市),省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四)加強政策宣傳。各地要以低保對象認定、審覈審批、資金髮放、動態管理等政策規定爲重點,採取有效形式組織開展宣傳活動,做到“政策上牆、傳單上架、公示上板、宣傳到人”,不斷提高低保信息公開的針對性、時效性和完整性。充分發揮省內廣播、電視、網絡、報刊等媒體的輿論引導作用,宣傳低保政策及低保工作的突出成效,宣傳低保在保障民生、維護穩定、促進和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導公衆關注、參與、支持低保工作,在全社會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來源:中國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