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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改制,擔心退休後無保障,副場長貪污100餘萬,並挪用公款1051萬元用於購買銀行基金和理財產品。昨日,本案在武漢市中院二審,黃某淚流滿面,請求法院輕判。
貪污挪用公款買基金
黃某原是武漢國營青山良種場出納,2005年單位進行國有企業改制,她和不少同事一起被買斷。在單位工作了將近二十年的黃某擔心退休後無保障,動起歪心思。
單位改制後,黃某又被原單位以簽訂合同的形式聘用,並擔任副場長兼財務負責人。2006年12月,黃某將單位改制期間收取的職工社保等201.9萬餘元資金轉入到自己賬戶。2007年至2010年4月期間,利用類似的伎倆,黃某先後將800餘萬元攬入自己腰包。三年間,黃某先後挪用公款高達1051萬元。據黃某自己交代,挪用公款部分用於購買銀行基金和理財產品。
2011年7月12日,曾將單位公款105萬元存在自己賬戶的黃某,同單位會計張某等5人一起吃飯時,提出將這105萬“分紅”。5人採取虛假冒名的手段,僞造了拆遷補償款,私吞了這筆公款。事後,5人各分得20餘萬元。
去年5月,黃某被警方抓獲後,歸還全部贓款。
一審法院認爲,黃某作爲主犯,其行爲構成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兩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17年,張某等四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
庭審表示後悔求輕判
因不服一審判決,認爲量刑過重,黃某上訴。昨日二審,黃某的辯護律師表示,武漢良種場改制後是屬於承包經營,黃某被單位返聘回來後不再屬於國家公務人員。作爲非國家工作人員,黃某所犯罪刑只能被稱爲挪用資金罪,而不是挪用公款。
公訴人則反駁,黃某負責管理公司財務,就是管理國家財務,應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她私自透露國家財務信息,挪用國家的錢投資理財,給相關人員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建議維持原判。
最後陳述時,黃某淚流滿面:“我是有錯,我是錯了。”(記者方歷嬌 實習生羅敏敏、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