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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報載,廣州《農村村民理事會設立指引》(以下簡稱《指引》)正在市民政局網站上徵求意見,該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接下來廣州將以“美麗鄉村”建設爲契機,選取1-2個行政村開展建立村民理事會試點工作,以調動羣衆參與農村社區服務管理,提高村民民主自治的能力。
其實,在廣州之外,建立村民理事會的工作幾年前就開始“試水”。從《指引》中不難看出,廣州提出設立村民理事會的一般性原則,與其他先行一步的地方相比,既有相同之處,又有自身特點。比如,尊重民意自願成立理事會原則,這是相同的;廣州不提倡理事會成員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成員交叉任職,而有的地方則積極支持鼓勵“兩委”成員參與村民理事會。“英雄所見略同”固然好,對不同的方面,人們也不必立下判斷,指點孰優孰劣,因爲建立村民理事會畢竟還是一個新生事物。更何況,《指引》正在徵求意見中,有識之士不妨獻計獻策,使之儘可能趨於完善,以更好地指導即將展開的試點實踐。
在傳統視域中,農村既然已經有了村民委員會這樣一個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再建一個村民理事會,是不是多此一舉,有沒有疊牀架屋之嫌?如果廣大農村仍然是改革開放之前相對封閉的狀態,自然沒有建立村民理事會的必要,也絕不會有建立村民理事會的訴求與探索。問題是,隨着改革開放的深入,特別是在建設新農村和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的背景中,農村社會日益呈現出開放性、流動性和複雜性,村民事務也隨之變得繁雜且往往具有外部性特徵。如果現有的自治組織不能完全容納村民的自治訴求,那麼就必須創造新的形式來承載,否則,這種訴求就會遊離於可控的範圍,甚至不惜以破壞力的負面形象來自證其存在。在另一方面,由徵地拆遷等導致的衝突事件,往往根源於一些村“兩委”罔顧村民意願和利益、濫用自治組織公權力。因此,必須經由民衆自願和民主選舉,找到一種矯正當前農村自治權力結構失衡的平衡力量,而村民理事會很可能成爲這樣一種平衡力量的載體。
這樣一個村民自治組織叫什麼並不重要,現在都叫“理事會”,似已約定俗成,不妨繼續沿用。更爲關鍵的是,要看到設立這樣一個自治組織的必要性,而其必要性又與其功能定位密切關聯。廣州市認爲村民理事會有兩大功能:一是協商本村重大利益事項;二是參與民主監督村“兩委”。這是舉其犖犖大者,相信能爲一般人所接受。如果沒有後一項功能設計,那麼村民理事會就很可能只是一個臨時性組織。有的地方正是如此,要修路、建橋,就成立一個村民理事會,路修好了、橋建好了,村民理事會也就解散了。但民主監督村“兩委”的功能規定,則有使村民理事會制度化的內在要求。而在有的地方,已開始以修訂法律的形式,確立村民理事會的法律地位。
在實踐展開之前或實踐之初,村民理事會會與村“兩委”發生什麼樣的摩擦乃至衝突,誰也無法完全預料。也就是說,一個設立村民理事會的指引很可能註定是不完備的,要靠實踐來發現問題,也要靠實踐找出答案,更要通過實踐才能走向成熟。不過,在試點之前,釐清村民理事會與村“兩委”的功能界限是必要的,沒有一個功能框架加以規範,就很難避免短期的秩序紊亂。同時,與運行多年的村“兩委”相比,村民理事會顯得稚嫩是正常的,但也須借鑑已有的經驗,從實體與程序、權利與義務等方面有基本的要求,這樣纔可能獲得一個較高的邏輯起點和行動起點。(作者是北京青年評論家)
(來源:羊城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