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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7月19日電(尹深)據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消息,工信部日前發佈了《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規定》要求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對用戶個人信息的安全負責。明確規定,要將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規定》的行爲記入其社會信用檔案,並對相關違法行爲設定了警告和三萬元以下的罰款處罰。
《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共六章、二十五條內容。對於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的保護範圍,《規定》明確要求保護電信業務經營者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收集的用戶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住址、電話號碼、賬號和密碼等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用戶的信息以及用戶使用服務的時間、地點等信息。
《規定》要求,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遵守下列信息收集和使用規則:制定並公佈其信息收集和使用的規則;未經用戶同意不得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明確告知用戶其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等事項;不得收集提供服務所必需以外的用戶個人信息;在用戶終止使用服務後應當停止對用戶個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並提供註銷號碼或賬號的服務;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戶個人信息等。
《規定》從崗位責任、管理制度、權限管理、存儲介質、信息系統、操作記錄、安全防護等方面,明確了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採取的防止用戶個人信息泄露、毀損、篡改或者丟失的措施。與此同時,《規定》對用戶個人信息保護情況自查和培訓等制度作了相應的規定。
《規定》要求,電信管理機構對用戶個人信息保護情況實施監督檢查,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予以配合。《規定》還明確規定電信管理機構在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和年檢中應當審查用戶個人信息保護的情況,將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規定》的行爲記入其社會信用檔案。
· 《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全文
·《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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