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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7月19日訊記者許躍芝報道:“今後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規定所列明的失信行爲的,將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下午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意味着全國法院將建立“失信者黑名單”制度,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將被人民法院向社會公佈。該規定將於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據最高人民法院統計顯示,全國法院2008年至2012年執結的被執行人有財產的案件中,70%以上的被執行人存在逃避、規避甚至暴力抗拒執行的行爲,自動履行的不到30%。
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說,長期以來,法院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生效後,一部分債務人不僅不自覺履行義務,甚至採取各種手段對抗執行。針對這種備受社會詬病的“老賴”現象,此次出臺的司法解釋,旨在指導各級法院正確有效使用信用懲戒措施,建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促使失信被執行人儘快履行義務,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司法解釋規定了具有6種情形之一的被執行人將被納入“失信者黑名單”:以僞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並通過該名單庫統一向社會公佈。
孫軍工表示,將“失信者黑名單”對外公佈曝光,對其名譽、聲譽產生影響,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信用懲戒,就是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主要價值所在。
司法解釋還規定,各級法院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法院公告欄等其他方式予以公佈。並可以採取新聞發佈會或者其他方式對本院及轄區法院實施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情況定期向社會公佈。
發佈會上,還公佈了張海峯等3人與鄭州龍騰混凝土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執行案、浙江某建設公司所涉40餘起合同糾紛執行案等5個典型案例。
(來源:中國經濟網—《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