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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下海”之弊
在當前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背景下,以優惠政策鼓勵公務員“下海”,不但有損公平競爭原則,也容易成爲貪官洗錢的“暗道”
文/《瞭望》新聞週刊記者李鬆
7月9日,安徽省人社廳出臺《關於服務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其中第7條“允許公務員提前退休或辭職創業”和第8條“允許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崗創業”,引發有關“公務員帶編下海”的質疑。
從安徽省出臺這項政策的初衷來看,是爲了“支持和服務民營經濟快速健康發展”,但公衆普遍擔心會出現權力尋租,引發新一輪公務員“下海潮”。
隨後,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相關負責人出面澄清,稱允許離崗“下海”的爲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針對公務員的政策是“允許提前退休或辭職創業”,未突破公務員法規定。然而,公衆最主要的質疑,並不僅僅是這項政策是不是合乎相關規定,而是其法治性和公平性。
以優惠政策鼓勵公務員“下海”,並非新鮮事。早在2008年,河南省商丘市出臺《關於擴大對外開放促進全民創業的若干規定》,政府出資數萬元至數十萬元,鼓勵公務員辭職經商,也引發了公衆熱議。
北京師範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副教授沈友軍對《瞭望》新聞週刊記者說,公務員“下海”,表面看是迴歸了普通公民身份,但在一定時期內,其原所掌握的公共資源還會發揮作用,從而損害市場的公平競爭原則。
“鼓勵公務員‘下海’辦企業、搞實體,還應十分慎重。”沈友軍認爲,在當前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背景下,以優惠政策鼓勵公務員“下海”,不但有損公平競爭原則,也容易成爲貪官洗錢的“暗道”。
公務員穿救生衣“下海”
“下海”一詞,起源於中國改革開放當初,主要指政府機關人員、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等,放棄在傳統體制內的職位去創業經商、謀求新發展。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曾出現過兩次較大的“下海潮”,一次是在20世紀80年代改革開放不久,另一次是在鄧小平南方講話之後的90年代。其中以停薪留職、一次性買斷工齡,或給一筆創業基金讓其脫離國家公職人員等爲主要形式。儘管稱呼各異,但本質上都是“帶薪下海”。
當初,在市場機制尚未健全、競爭規則需要更多人才去“試水”的情況下,這兩次“下海潮”,對突破當時僵化的體制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但值得注意的是,這種留着“鐵飯碗”,以優惠政策鼓勵公務員“下海”的做法,作爲計劃經濟時代向市場經濟時代轉型時期的特定產物,隨着中國市場經濟的成熟,已完成了歷史使命,並退出了歷史舞臺。
然而,在安徽之前,近年來昆明、吉林等多地也都出臺過類似政策——
2008年9月底,昆明市人事局出臺政策明確規定,對辭職創業的國家機關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除一次性發給相當於本人5年基本工資的辭職金外,工齡20年以上的,發給一次性獎勵金20萬元;2012年,吉林省發佈《關於進一步促進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意見》提出,其中也提到鼓勵公務員從事創業活動,併爲其保留2年職務。
而事實上,不論前兩次大規模的公務員“下海潮”,還是近年一些地方優惠政策鼓勵公務員“下海”,除極少數人創業成功外,多數人卻折戟沉沙市場,重新回到了原來的工作崗位,有的改行從事了其他職業。
中國政法大學公共決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振宇認爲,中國之前也已經有過至少兩次公務員“下海潮”。歷史證明,所謂的公務員創業,在相當程度上就是利用原單位的公權力、利用原單位中積累的人脈來賺錢。
“這種鼓勵政策在特殊時期,可在短期內產生刺激性作用,但作爲一種常態並不合時宜。”沈友軍說,在市場經濟和公平觀念已深入人心的當下,再出臺優惠政策鼓勵公務員“下海”,有“制度倒退”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