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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生於1989年的女孩小蕊着實不讓人省心,小學讀完就不上了。她學歷低,工作不好找,只能打零工,爲上班方便,到地鐵站附近租房,竟觸犯了法律。
家長後來才知道,小蕊交了壞朋友。她在城郊接合部的租住房,成了藏污納垢的地方。先後三次容留一個比她大幾歲的男孩吸毒不說,還介紹其他毒友購買這個男孩出售的冰毒。警方早已對她產生懷疑,就在交易成功的一刻,破門而入,將二人當場抓獲。後來經過尿液檢測,男孩體內的甲基安非他明毒品成分呈陽性。警方還從收繳的毒品中檢測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小蕊面臨着法律的審判。家長聞訊差點氣瘋,這個不爭氣的女兒讓他們顏面掃盡,但還是不忍心放任不管。苦心的家長求助到擊水律師事務所,請史錦嶺律師擔任小蕊的辯護人,求律師無論如何救救小蕊,她還年輕,給她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不要破罐破摔。
史錦嶺律師調查發現,小蕊平時表現良好,沒有前科劣跡,案發後認罪態度較好,有認罪悔罪的情節。“根據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可以看出其社會危險程度尚輕,再犯罪的可能性相對較小,易於教育、改造。”法庭上,史律師發表辯護意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印發《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和《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這也是寬嚴相濟的刑法原則具體體現。”
此外,還有重要一點,史律師發現,小蕊有自首情節。因爲她在接受第一次訊問時,就如實供述了幫助他人聯繫購買毒品的事實,屬於主動交代了尚未掌握的自己其他的犯罪和不同種罪行的行爲,依法應認定爲自首。經辯護,法院採納了律師意見,認定小蕊自首,另外,考慮到其認罪態度好等情節,對其從輕處罰。最終,小蕊犯容留他人吸毒和販毒兩項罪名,兩罪並罰,一共判刑1年,並處罰金2000元。
律師點評
本案中小蕊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公安機關抓獲,經過公安機關偵查後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報送檢察機關,但檢察機關最終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販毒罪”兩項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訴。既然是被當場抓獲的,又怎麼成了“自首”呢?擊水律師事務所史錦嶺律師認爲,被告人雖然從形式上不是主動投案並如實交代自己犯罪行爲,但根據法律規定“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