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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事故的簡易木橋,依然險象叢生。記者談星餘攝
村民私搭木橋留隱患15歲少年掉江中溺亡
一座簡易的木橋,竟成了一位少年的黃泉路:東山鎮東蒼村委會南渡江渡口的承包人在渡口私自搭建了簡易木橋,15歲的周乃鈺駕駛兩輪摩托車從橋上經過時,不慎摔倒掉入江中溺水而亡。
事件還原
簡易木橋奪走少年生命
秀英區東山鎮東蒼村委會南渡江渡口歸屬於東蒼村委會所有,原來有一機船輪渡,東蒼村委會將渡口經營管理權發包給該村村民陳法孝收費經營管理。陳法孝未經過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准,私自在渡口處通往定安縣城南渡江城堤下搭建了一座簡易木橋,並對行人過橋收費。對陳法孝的做法,東蒼村委會沒有提出任何異議。
2012年6月8日晚上約8時許,新坡鎮15歲的少年周乃鈺騎摩托車從定安縣城回家,通過這座木橋時,不幸摔倒落入南渡江中。附近的行人聽到周乃鈺的呼救聲,跳下南渡江水中搶救,但因水流太快,沒有將周乃鈺救上來,公安機關展開搜尋也未果。
責任承擔
搭橋者被判決賠償10萬
事發後,周乃鈺的父母周汝喬、李瑞花認爲,陳法孝不經批准擅自搭建簡易木橋對過橋車輛與行人收費構成違法,而且木橋沒有護欄,存在巨大安金隱患,因而造成周乃鈺過橋時落水死亡,應該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因賠償問題協商不下,他們便一紙訴狀將陳法孝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陳法孝賠償10萬餘元。
陳法孝則表示,沒有證據證明周乃鈺是騎摩托車從木橋上掉下南渡江身亡的,而且周乃鈺未滿16週歲,不能駕駛機動車,自己不應該擔責。
受理此案的秀英區法院認爲,陳法孝作爲東蒼村委會南渡江渡口的承包者,擅自搭橋收費,屬違法、違規行爲。而且木橋兩邊未加設護欄,安全防範和管理措施未完善,陳法孝應對周乃鈺的死亡後果承擔責任。東蒼村委會對陳法孝私建木橋收費沒有起到監管的職責,放任其行爲,存在失職、監管不力的過錯。另外,周乃鈺在事故前尚在校讀初中,能夠預見在駕駛摩托車通過木橋時有危險發生,而且無證駕駛無合法手續機動車,存在過錯。最終,秀英區法院一審判決陳法孝支付周汝喬、李瑞花85182.55元(含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東蒼村委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周汝喬、李瑞花認爲一審判決的賠償額度太低,便向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海口中院認爲,一審法院判決賠償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過少,應酌情確定爲20000元。
6月17日,海口中院判決陳法孝支付給周汝喬、李瑞花100182.55元(含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
記者回訪
木橋安全隱患依然存在
7月21日下午3時許,記者來到秀英區東山鎮東蒼村進行走訪發現,儘管離周乃鈺出事的時間已過去一年多,但在事發的東蒼村渡口,搭建的簡易木橋仍然立在南渡江邊,往東蒼村方向延伸。木橋長約100多米,用寬約30公分的木板拼接而成。走在橋上,記者看到很多木板之間都有較大的裂縫,一不小心就可能被裂縫絆倒。橋下水流湍急,水深也是難見底,記者看到整個橋體是用一些稀疏排列的細木頭支撐起來的,而這些木頭中大部分都已被腐蝕嚴重,看上去很脆弱,走在橋面讓人感覺膽戰心驚。此外,在橋頭注意安全的告示牌也倒在一側,破損不堪。
橋面來往的車輛絡繹不絕,尤其以機動車爲主,長期的碾壓讓木質的橋身變得有些搖晃。更讓人吃驚的是,在木橋的兩側,僅僅用兩根細繩作爲橋面的“護欄”,很難起到安全防護的作用。“這個‘護欄’今年才弄好,以前都沒有。”東蒼村一店鋪老闆稱,幾乎每年都有人溺水,尤其是小孩,經常在橋邊玩耍,一不小心就掉下江中。
不少村民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雖然事故已經過去,但有關部門仍要重視簡易木橋存在的安全隱患,以防類似的悲劇重演。
以案說法
私建橋樑未經審批要擔責
海南陽光島律師事務所陳劍律師表示,根據《河道管理條例》第十一條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修建橋樑應要報河道主管機關審批,並符合質量安全要求。本案中,陳法孝擅自搭橋收費屬違法、違規行爲,應對基於這種行爲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擔賠償責任。東蒼村委會對陳法孝私建木橋收費沒有起到監管的職責,應對自身失職、監管不力的過錯,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記者談星餘實習生蘇暢特約記者鍾文淵通訊員符曉瑋)
(來源:海口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