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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7月22日電(曹少年)城管問題已經成爲一個社會怪象,幾乎每天都有關於城管的新聞發生,有好有壞,而就在上週,發生在湖南臨武縣的城管暴力執法事件,再次將城管推到了風口浪尖之上。今日,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國家行政學院法學教研部副主任楊小軍先生做客人民網時指出,無論是正式編制的城管還是臨時工城管,如果做了違法的事情,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楊小軍指出,“正式編制的城管”和“臨時工城管”在身份上是有區別的。因爲城管都屬於事業單位,正式編制的城管屬於政府下面的責任部門,是由編辦給編的,是正式招聘的參照正式公務員管理的人,所以這些人是城管的體制內的職工。楊小軍繼續指出,類似於“城管打死瓜農”這樣的事,城管和城管的部門都要負法律責任。臨時工也是一樣的,類似於過去延安城管臨時工那個事,因爲他是在執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所以城管局也是要承擔責任的,和身份沒有關係,承擔不承擔責任,和身份沒關係,和他給誰幹活有關。他只要是給城管局做事,那麼他在執行職務過程當中,捅下的所有簍子,城管局都必須承擔責任。當然他要不是捅簍子,他要做了好事情,後果也屬於城管局,這是一樣的。這和身份沒有關係。正式在編人員,是一種體制內的,而聘用人員實際上就是合同聘用管理,不是作爲參照公務員管理的。
我們現在看到很多城市出現城管打人甚至打死人的事件之後,很多單位出來說我們的城管是個臨時工,是不是臨時工就是一個推託的理由?對此,楊小軍認爲,這是領導的推托之詞,法律上,臨時工打了人,也是由城管部門領導來擔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