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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23日,記者從相關部門獲悉,平涼市崆峒區檢察院立案查處的涇川縣人民法院副院長李某某職務犯罪一案近日終審落判,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以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民事枉法裁判四項罪名,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7年半。
據悉,李某某案發前系涇川縣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2012年2月28日因涉嫌受賄罪被崆峒區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依法逮捕。2003年至2011年8月,李某某在任涇川縣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庭長、副院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審理一起交通肇事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和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時,貪污案款8138.85元;在審理民事糾紛四起案件時,收受當事人財物5.4萬元,構成受賄罪;將案件執行款10萬元轉入個人證券賬戶,用於購買股票,進行營利活動,構成挪用公款罪;在民事審判活動中,串通當事人僞造證據,故意違反法定程序,徇私情枉法民事裁判,情節嚴重,構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來源:蘭州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