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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3日,東莞虎門原鎮黨委副書記鄭敏華因受賄上百萬元,在佛山受審。鄭敏華表示悔罪,但又覺得『委屈』,稱如果不收錢,怕引起吳湛輝(東莞虎門鎮原書記,已被雙規)的猜忌和為難。(7月24日《南方都市報》)
毋庸置疑,『環境使然』的說法,其實挺牽強。盡管它能喚起道德層面的同情,卻難改貪腐本質:環境浸染與同流合污之間,本該有隔離帶,而無必然的因果關聯。物必先腐,而後蟲生。若貪腐者自個能潔身自好、廉潔自持,『出淤泥而不染』,又怎會『被蒼蠅叮上』?內力不定、意志不穩,是貪官步入歧途的常見內因。
就此而言,貪官犯科,自己難辭其咎,身陷囹圄,也是罪有應得。正因如此,某些貪官的卸責語錄,如受賄『體現了發展纔是硬道理』『我也是受害者』等雷語,動輒得咎,激起的不是悲憫,而是普遍唾棄。
但平心而論,貪腐由頭是『怕得罪領導』,固然有卸責嫌疑,卻不乏現實因由,被迫受賄,也未必是假話——『近墨者黑』,有時未必因外在熏染,還可能是緣於強力裹挾。在扭曲的利益共同體中,『物以類聚』尤為尋常。『不合流,則受排擠;唯合污,纔被認同』的苟同生態,或輕易將有些人的心智席卷、吞噬。
此事雖屬個案,卻抖露出窩案的一般性生成邏輯:『同體監督』,極易被病變規則架空;在官場染缸中,超然物外很奢侈,做到『特立獨行』也需要不為權勢折腰的勇氣,不然的話,『被同化』就是必然結局。話說回來,若制度籠子十分完備,誰還會因倡廉守法而擔心被『猜忌和為難』?文/佘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