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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二法院25日發佈消息稱,該院日前開庭審理全市首宗由道路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充當原告代無名氏死者索賠的訴訟案件。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對原告是否有權代無名死者維權展開了激烈辯論。
2013年1月16日凌晨,30歲的司機呂某駕駛一輛重型自卸貨車途經某路段時,與橫過道路的行人無名氏男子(待查)發生碰撞,造成該男子送院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呂某撥打120、122電話,並留在現場等候處理。經檢驗,死者符合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交警部門認定,呂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死者不負事故責任。
案發後,檢察機關以呂某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訴。2013年4月,東莞市第二法院以通肇事罪判處呂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2013年6月,經檢察機關督促建議,東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公室向東莞市第二法院提起訴訟,將肇事車輛的司機、車主、保險公司三家一起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司機和車主連帶賠償死亡賠償金53萬多元,保險公司在承保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當天上午庭審中,原、被告雙方針對基金辦公室是否有權代交通事故無名死者起訴追要死亡賠償金問題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基金辦公室代理律師稱,根據經修訂後於2011年10月1日實施的《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代無名氏死者提起索賠訴訟,並對所得賠償金進行保存,待賠償權利人確認後,再予以交付,以幫助無名氏親屬日後順利實現其索賠權利。
而保險公司則有不同意見。保險公司稱,上述規定只是規定救助管理機構代爲保管死亡賠償金,並無授予其代爲起訴的權利,保管權和起訴權是兩回事。保險公司還列舉了若干外省法院駁回救助機構代無名死者起訴索賠的有關案例。
基金辦公室反駁稱,如果救助機構只有保管死亡賠償金的義務,而無法通過訴訟代爲索賠,保險公司都不主動索賠,則救助機構何來的賠償金予以保管?此外,全國各地的地方性立法情況不一樣,不能一概而論,也沒有可比性,不能以外地案例來評價本案。再說外省也有判決支持的類似案例。
保險公司還稱,保險公司可以將該賠償款暫時凍結,待死者家屬主張權利時予以支付,爲何一定要由基金辦公室代爲保管?基金辦公室對此迴應稱,保險公司至今並沒有進行任何賠償。如果家屬遲遲才能出現,屆時保險公司很有可能以訴訟時效已過爲由,不予賠償。
本案尚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