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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隱蔽的“貓膩”也會留痕跡
周某是上世紀九十年代的本科畢業生,30歲便擔任了某國有出租車公司車管部經理,前途一片光明。但在鮮花和榮譽的簇擁下,周某的生活也開始變得越來越奢侈,很快入不敷出。爲了維護自己的虛榮,周某打起了小算盤。
一次,周某利用其負責所在單位車輛營運管理、機動車新車保險和車輛續保的職務便利,在與某保險公司進行出租車車輛保險業務往來中,收取了1萬元好處費。在初嘗甜頭後,周某就一發不可收拾,先後多次收受多家保險公司業務員給予的好處費140餘萬元。對此,周某並不滿足,他採用虛構事故車輛理賠分配表及理賠款收據的方式,通過車險理賠,騙取並侵吞公司公款100餘萬元。在負責公司舊車處置時,他還隱匿兩輛舊出租車私自出售,獲利5萬餘元。法院判決周某構成受賄罪、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沒收財產十萬元。
這類案件的被告人多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工作經驗和社會閱歷豐富,因此反偵查意識和能力強。據一些辦案法官介紹,這也導致該類犯罪的方式較爲隱蔽,犯罪手法複雜多樣,具有很強的欺騙性,給案件的調查取證和審理裁判帶來一定的難度。如貪污犯罪,多通過假賬覈銷,私設“小金庫”、賤賣單位財產等方式侵佔國有資產;而賄賂犯罪多采取不留痕跡的“現金交易”方式。
“任何一種犯罪,不可能不留痕跡。”據辦案法官介紹,即使再隱蔽的犯罪,本質還是犯罪,“貓膩”不可能消失不見。特別是作爲專業人士,不可能不知道這些行爲的後果和須承擔的法律責任,更應該本着對企業、社會和自己負責的態度,拒絕犯罪。
對話虹口法院刑庭庭長周軍
記者:“小金庫”是導致國企犯罪“窩案”的一個重要誘惑因素,早已被明令禁止,爲何仍有一些企業領導頂風違紀?
周軍:一些國有企事業單位經營管理制度存在重大漏洞。比如,工作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嚴格建立科學有效的組織機構;財務管理制度不嚴謹,單位支票管理混亂,資金管理把關跟進不嚴,也就導致私設“小金庫”的現象屢屢發生。
記者:很多國企都建立了監督制約機制,還設有紀律監督部門,爲何職務犯罪仍然多發?
周軍:毋庸諱言,部分國有企事業單位監督制約機制相當鬆懈。雖然大部分國有企事業單位名義上均制定了相應的監督制約機制,但在具體落實操作上,個別單位卻存在着嚴重的流於形式、走個過場的弊病,內部所設紀律監督機關或廉政監督員在實施監督時反而受限於部分被監督者的權力影響,無法真正實現自我監督功能。
記者:如果要預防職務犯罪,應該從何處入手?
周軍:主要有兩個方面。首先,要健全國有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規範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者的權責,加強對企業的各個業務環節的監管以及對企業的各種資金和資產的管理,進一步完善財務管理、購銷管理、招投標管理等各項制度。其次,需要構建廉潔風險的立體防控體系,對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實時跟蹤監督,及時發現風險點並及時布控。
記者:有不少案件被發現都是源於羣衆舉報,這是不是一種監督?
周軍:着眼於預防,就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民主監督體系。在內部監督上,國有企事業單位要建立相應的現代企業監督機制,貫通重大信息公開和發佈渠道,讓職工羣衆充分行使知情權、參與權,接受職工羣衆監督。在外部監督上,國有企事業單位應當通過設信箱、建網絡平臺等多種方式,暢通檢舉揭發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