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記者:“小金庫”是導致國企犯罪“窩案”的一個重要誘惑因素,早已被明令禁止,爲何仍有一些企業領導頂風違紀?
周軍:一些國有企事業單位經營管理制度存在重大漏洞。比如,工作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嚴格建立科學有效的組織機構;財務管理制度不嚴謹,單位支票管理混亂,資金管理把關跟進不嚴,也就導致私設“小金庫”的現象屢屢發生。
記者:很多國企都建立了監督制約機制,還設有紀律監督部門,爲何職務犯罪仍然多發?
周軍:毋庸諱言,部分國有企事業單位監督制約機制相當鬆懈。雖然大部分國有企事業單位名義上均制定了相應的監督制約機制,但在具體落實操作上,個別單位卻存在着嚴重的流於形式、走個過場的弊病,內部所設紀律監督機關或廉政監督員在實施監督時反而受限於部分被監督者的權力影響,無法真正實現自我監督功能。
記者:如果要預防職務犯罪,應該從何處入手?
周軍:主要有兩個方面。首先,要健全國有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規範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者的權責,加強對企業的各個業務環節的監管以及對企業的各種資金和資產的管理,進一步完善財務管理、購銷管理、招投標管理等各項制度。其次,需要構建廉潔風險的立體防控體系,對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實時跟蹤監督,及時發現風險點並及時布控。
記者:有不少案件被發現都是源於羣衆舉報,這是不是一種監督?
周軍:着眼於預防,就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民主監督體系。在內部監督上,國有企事業單位要建立相應的現代企業監督機制,貫通重大信息公開和發佈渠道,讓職工羣衆充分行使知情權、參與權,接受職工羣衆監督。在外部監督上,國有企事業單位應當通過設信箱、建網絡平臺等多種方式,暢通檢舉揭發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