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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害關係者應迴避採購監督
在政府採購監督員的職責和權利上,修訂後的採購監督制度明確,在接受採購項目的監督工作邀請後,政府採購監督員應在開標前到達監督現場,從採購項目的開標工作開始到評標工作結束,政府採購監督員應對開標、評標的程序,以及現場所有人員(包括採購人代表、採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和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行爲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監督。
在監督過程中,政府採購監督員對開標、評標過程有關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爲,應予以指出及糾正,並及時通知採購監管部門;必要時可要求採購代理機構臨時中止開標、評標工作。
開標、評標工作結束後,特邀監督員應在開標、評標過程形成的相關文件上簽字;作出監督記錄和評價,公證人員須出具公證書,證明開標和評標過程的合法、公正。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應積極配合監督員的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礙監督員的正常監督工作。
政府採購監督員除不能對外泄露評標活動過程的情況,對公告前的評審結果保密外,還應嚴格遵守政府採購工作程序和規定,不干預正常招投標活動,做到行爲規範、辦事公正。
記者還發現,與舊版相比,修訂後的採購監督制度在強調加強公衆對採購項目評審過程監督的同時,還首次建立起政府採購監督員迴避制度。
根據迴避制度,政府採購監督員不得參加與自己有利害關係的政府採購項目的監督工作。對與自己有利害關係的監督工作,如受到選派,應主動提出迴避。採購監管部門、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也可要求該政府採購監督員迴避。
其中,有利害關係主要是指3年內曾在參加該採購項目供應商中任職或擔任顧問,配偶或直系親屬在參加該採購項目的供應商中任職或擔任顧問,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監督的情況。(記者/黃少宏)
(來源:南方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