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繪圖:吳文鋒
政府採購項目開標評標有新規
超300萬元採購項目須監督員在場
300萬元以上政府採購項目須有監督員在場監督,政府採購特邀監督員聘期不再固定爲1年,且對利害關係的項目應主動迴避……昨日,記者廣東省從東莞市財政局獲悉,修訂後《東莞市政府採購監督員工作制度》(以下簡稱“採購監督制度”)於日前正式印發至各鎮街及園區,將爲公衆進一步加強對政府採購項目評審過程的監督提供更爲全面的制度保障。
採購監督員“治療”開標評標不公
近年來,隨着社會公衆對政府採購項目的監督意識不斷提高,一些涉及政府採購招投標過程的投訴逐漸增加,以2013年爲例,東莞就有數個政府採購項目的公正性受到來自不同競標落選單位的質疑。
作爲加強公衆對政府採購項目評審過程監督的重要制度支撐,舊版的採購監督制度自2004年實施至今將近10年,眼下已難以適應政府採購不斷變化的需要。爲此,從今年初開始,市財政局開始根據實際工作情況啓動該項制度的修訂工作。
根據修訂後的採購監督制度,凡採購預算超過300萬元(含300萬元)的政府採購項目,無論採取何種採購方式,都必須邀請政府採購監督員對開標和評標工作進行現場監督。
按照規定,政府採購監督員除了要求年齡在70週歲以下、無不良行爲記錄外,還須熟悉《政府採購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專業知識和較豐富的工作經驗。
特邀監督員不再強調一年一聘
按照身份類型的不同,政府採購監督員包括特邀監督員和公證處派出的公證人員。
具體而言,政府採購特邀監督員由全市行政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市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在職人員公開徵集,報名註冊登記的政府採購特邀監督員通過東莞市政府採購特邀監督員庫進行統一的信息化管理,併發給《東莞市政府採購監督員證》。
凡需要特邀監督員參與的項目,各代理機構必須在政府採購評審專家抽取申請表中加以註明。需要特邀監督員參與的採購項目,採購監管部門通過特邀監督員庫隨機抽取特邀監督員。邀請公證人員擔任政府採購監督員的,則由採購代理機構直接向市公證處發出工作邀請。由此產生的公證人員公證費用由採購代理機構向公證處支付。
值得關注的是,與舊版規定“政府採購特邀監督員聘期爲一年,根據工作需要或本人情況可以續聘”不同,修訂後的採購監督制度對政府採購監督員的聘期不再作固定期限規定,而是強調了政府採購監督員的退出機制。具體體現爲:採購監管部門將對政府採購監督員工作情況實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和考覈,對有違反相關政府採購規定的,將取消政府採購監督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