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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歌手吳虹飛因在微博上發表不當言論,被指涉嫌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受到警方刑事拘留。27日,吳虹飛的代理律師首度發出聲明,稱其言論沒達到刑事犯罪具有的標準及危害性,不構成犯罪。
吳虹飛這條充滿爭議的“想炸建委”言論發表於冀中星製造北京首都機場爆炸案後約9小時。從內容和時間點上,至少存在言語偏激的情形。事實上,對其所言不當,外界幾無異議。然而,在對此番言論該不該被視爲危險言論,進而受到刑事追責的問題上,共識並未形成。
截至昨晚,央視網新聞中心官方微博發起是否該判刑的調查顯示,超過八成網友認爲吳虹飛言論雖不妥,但不至於判刑。這與吳虹飛律師的看法基本相當。不過,可以看到,同時也有近兩成參與投票者認爲該恐怖言論已危及公共安全。觀點的對立,其實是對危險言論的理解不同。
危險言論與正常言論表達權有很大的區別。人們一般理解的言論自由,並不是說言論沒有邊界,言論不受管控。諸如一些與人類、文明基本價值觀念相悖的言論,或者危害公共利益甚至公共安全的言論,都有必要納入社會管理範疇。對於突破言論底線的危險言論,任何國家、地區不會坐視不理,採取限制、懲治的動作亦屬正常。不過,這裏很重要的一點,是如何認定危險言論,不使限制危險言論成爲正常言論表達的阻力。正因於此,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標準界定危險言論。
什麼是危險言論?危險言論是不是必須以一定危害後果爲條件?一種牢騷或牢騷基礎上的過火表達,能不能算得上危險言論?當下的分歧主要集中在這三個問題上。具體到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此行爲有沒有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是區分罪與非罪的一個重要因素。現在的問題在於,就這幾點,法律沒有更爲細緻的規定,以至於同樣的一句話一個行爲,會出現兩種判斷走勢。一旦稍有認定偏遲,對於言論當事者尤爲不利。
應當說,每一條言論都有着內在的複雜性。從主體上看,言論可以代表具體個人,也可以代表某個機構。從目的出發,可以是一般性的表達、情緒宣泄、蓄意恐嚇、惡意煽動,也可以是藝術創作。想要分清特定情形下的某句話,代表誰、指向什麼、有沒有不端目的,並不容易。這恰是確立“危險言論”範疇的過程中,最需要討論的地方。客觀而言,就目前來看,國內相關討論還不充分。
依法治國是我們的目標,言論管理亦應有法可依。在法律上明確危險言論的邊界,減少言論問題管理和執法的不確定性和爭議性,對於維護公民權利、保障公共安全和樹立良好的法治國家形象,都有重大意義。
確立言論的邊界是一個國家不斷明確公民言論權利的過程,它通常要經歷較長時間的摸索變更。以美國爲例,其在言論界定上的“明顯而即刻的危險”原則,即建立在不同層面的討論、不同時代各種判例的累積和修正的基礎上。我們並不提倡危險言論標準倉促確立。以有爭議的個案爲起點,開始從言論邊界探討到明確相關立法,是較爲可行的一條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