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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日前,記者從天津市檢察院獲悉,該院在黨的羣衆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把解決實際問題貫徹始終,先行先試,率先出臺了《天津市人民檢察院關於聘任翻譯人員參與刑事訴訟的暫行規定》。該《規定》的出臺,是用司法實踐彌補立法不足的有益探索,及時補齊了訴訟程序的短板問題,對於保證訴訟高效、有序進行、維護和保障訴訟當事人合法權利具有重要意義。
據介紹,該《規定》包括四章二十一條內容,明確規定了參與刑事訴訟的翻譯人員的資格條件、權利和義務,以及翻譯人員參與刑事訴訟的程序、刑事訴訟翻譯人員的選聘和管理。同時,規範了翻譯人員酬勞標準,實現了對翻譯人員一體化動態管理。該《規定》還要求翻譯人員在履職前要與檢察機關簽訂《刑事訴訟翻譯人員須知》,告知其在履職期間的權利、義務以及在履職期間所應承擔的保密責任。
該院通過出臺規範性文件,統籌建立起檢務翻譯人才庫,進一步規範了刑事訴訟翻譯活動,爲檢察機關與特殊訴訟參與人之間搭建起有效溝通的橋樑,有力推進了執法規範化建設。(通訊員張寧馬青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