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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期間,平時在幼兒園、學校裏由老師看管的小朋友大多都留在了家中,由家裏的大人照顧看管,兒童人身安全要倍加重視,監護人切莫因疏忽大意釀悲劇。記者日前瞭解到,以天河區爲例,2011年至今,天河法院受理的涉及未成年人人身傷害案件共18件,其中涉及未成年的監護人需要承擔監護責任的案件共有9件。
案例1
母親忙家務,8歲童天台失足墜亡
明明(8歲)和亮亮(7歲)都是居住在天河區潭村出租屋的孩童,時常相約玩耍。2011年7月20日下午,亮亮又來找明明玩耍,明明的媽媽張女士正忙着做家務,沒有多想便應允了,也沒有問兩個小孩要到哪裏去玩。兩人來到亮亮家後,發現亮亮的媽媽收衣服後沒有鎖上五樓天台的門便出門買菜了。兩人興奮地跑上樓頂玩耍。沒想到,小明突然攀爬至平臺護欄外的飄臺處,失足墜樓,送醫院後搶救無效死亡。明明的媽媽遂將出租屋房東和亮亮的母親告上法庭。
經法院查實,事發的出租屋樓頂,所設置的護欄高度並未達到相關規定的最低標準,存在安全隱患,出租屋房東未及時進行修繕,且未盡到足夠的管理義務,應爲明明的死亡承擔一定責任。亮亮的母親作爲監護人,放任兒子與其他小孩登上天台玩耍,且在使用出租屋天台後,未將天台門關閉,對天台門的管理存在疏漏,致使兩小孩可自行登上天台,最終導致意外事件的發生。
至於明明的母親,放任無民事行爲能力的兒子脫離監護自行外出,並且對其去向不予理會,嚴重忽視對孩子的監護,未盡到應盡的監護義務,因此,其也應對明明的死亡承擔一定的責任。最終,法院根據各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與明明死亡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酌情確定出租屋房東承擔40%的民事責任,亮亮母親承擔30%的民事責任,明明的母親自行承擔30%的民事責任。
案例2
父母忙看鋪,3歲兒墜入水池溺亡
陳女士與丈夫是雲浮人,在番禺區承租經營一商鋪,兩人育有三個孩子,本是其樂融融的五口之家。天有不測風雲, 2011年7月4日下午,陳女士和丈夫把最小的兒子小良帶到了店鋪。期間,三歲零八個月的小良趁家人不留意溜出店外玩耍,穿過馬路走到對面的某公司宿舍大院的景觀魚池邊玩耍。
由於忙着做生意,大人們並未留意小良的行蹤,以爲小良只是到了隔壁店鋪玩耍。直到幾分鐘後,陳女士發現孩子不見後馬上四處尋找。隨後,宿舍大院傳來“有小孩掉水裏了”的呼叫聲,陳女士和丈夫聞訊趕到,得到的卻是小良已溺水身亡的噩耗。傷心的陳女士和丈夫把宿舍大院所屬的企業和物業管理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後,最終酌情確定小良的父母承擔50%的民事責任,宿舍大院物業管理方承擔30%的民事責任,大院所屬公司承擔20%的民事責任。
法官提醒
監護失責或承擔刑事責任
據介紹,因監護人失責導致未成年人意外傷害或死亡的案件多發生在城中村或城鄉結合部,父母多爲外來務工人員和外來經商人員。此外,“隔代帶養”的情況也較爲普遍,一些老人往往心有餘而力不足,發生意外事件時,因缺乏急救常識而延誤了救治時機。
據天河區法院法官介紹,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但是以上規定只是對監護內容的一些概括性規定,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只能根據上述規定的精神,結合被監護人的實際情況及具體案情,由法官根據生活常識來界定監護人的監護職責,以判斷監護人是否盡到監護職責。
如果監護人因爲嚴重過失,造成未成年人嚴重傷害或者死亡的,還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涉及的罪名可能會包括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等。而這類案件處理起來比較棘手,主要是法官對於“情”和“理”的考量需要更加慎重。這種案件中,孩子的身體遭受重傷甚至死亡,對於其監護人來說已經是一個重大的打擊,特別是在孩子受傷的情況下,對其監護人判處刑期較長的實刑的話,也不利於保障孩子的後續治療和起居照顧,無疑是雪上加霜。因此建議法官在量刑時應充分考慮案件的特殊性,慎重作出判決。